| >> 首页 >> 监管信息专题 >> 上报保监会 保监局回应“问题条款”指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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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各类保险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条款”,或将因为浙江的一次强势质疑而得到修正。昨日,对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发出的保险问题条款“修改令”,浙江省保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该局已将浙江省工商局的意见上报中国保监会,保监会“给予了充分重视”,目前正在准备着手清理。该局同时称,在新的格式合同尚未交由保险监管部门报批前,“现行条款和费率仍将继续执行”。 10月10日,浙江省工商局发布通报说,该省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中,有2100条格式条款存在问题,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据此,该局向在浙的23家保险公司提出明确修改意见: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必须限期修改完毕;不合理的问题条款,省工商局也与保险公司协商争取修改。 对于浙江工商局的行动,浙江省保监局副局长张忠继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工商局此举并非单方行为,事实上在通报之前已征询了保监局意见,“双方沟通得非常融洽”。他表示,工商部门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角度,依据相关地方性法规要求对保险格式条款进行审查,是依法行政,其出发点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希望工商部门及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和我们一起,继续从不同角度共同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保险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张忠继随即对保险合同存在“问题条款”的原因进行了解释。“应当说,现行的保险条款、费率都是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他说,但由于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权集中在总部,研发部门和人员与经营一线缺乏通畅的传导渠道,产品创新机制不够灵活。“有的保险条款沿袭计划经济时代人保公司条款,有的是照搬国外条款,存在着合同内容老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现象,还有的条款制定质量不高,内容设置不合理,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这些问题造成了保险产品不能有效满足市场需要,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表示,对于工商部门审查的结果,浙江保监局已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各自总公司报告,“对于其中确实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条款,总公司要依照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作出修改”。他同时称,在完成修改条款的法定程序前,现行保险条款不得擅自修改,“仍将继续执行”。 他最后透露,浙江保监局已将工商局的相关意见上报中国保监会,“保监会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做了专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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