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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昨起正式施行


 

    (记者陈治家通讯员刘颖红)广东省首个“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下称《办法》)昨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规定,骗保单位和个人,最高可能受到3万元罚款处罚。

    问题:社保基金面临高欺诈风险

  据悉,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面临欺诈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骗领、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等欺诈行为屡有发生,直接冲击着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珠海市查处冒领社会保险金372人,追回金额近170万元。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欺诈行为花样繁多,不少人为了骗保可谓是费尽了心思。

  《办法》主要是对社会保险的征缴环节和支付环节实施反欺诈。反欺诈的主要对象是参保单位、参保人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除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外,还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焦点:允许医保卡买保健品是欺诈

  《办法》详细列举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令人关注的是,《办法》指明,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如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他用品的或代替非定点单位结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则属欺诈行为。

  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而进行的欺诈行为,除承担医疗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对其单位予以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暂停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资格;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案例一:受伤后参保骗领医疗费

  2005年5月25日社保中心接到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报工伤的电话,称该公司员工王先生5月24日,因工作受伤,左手中指完全断伤。社保工作人员核实该员工参保资料时发现,王先生是在受伤当日上午10时左右在南湾社保窗口办理的参保手续,如此短的时间间隔让社保人员心生疑惑。

  工作人员于5月30日从一家骨伤医院的住院记录中发现,王先生的首次就诊时间为2005年5月23日23时,因此一举识破了该单位和个人的骗局。

  案例二:开摩托摔伤谎报工伤

  2003年1月13日,某纺织公司为员工吴某申报工伤,称吴某在1月11日工作时,不慎从铝梯上摔下,造成右腿受伤。1月27日香洲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04年3月23日评定其残废八级。2004年3月31日,吴某所在单位和他本人来到社保中心,报销医药费10421.90元,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420.00元,合计24615.34元。

  2004年5月24日,吴某的同事对此进行举报,说吴某的伤是下班后开运营摩托车所致并非工伤。劳动保障部门经核实后撤销了对吴某的工伤认定及致残程度结论。随后,吴某及其所在单位退还了骗领的2万多元款项。

  严惩不贷

  骗保最高罚3万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或个人为了骗取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办法》明确了对社会保险支付环节的欺诈行为予以奖励,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为100元到500元。

  珠海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都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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