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市民在游园、庙会、展会、演出等活动中发生意外将能得到快速赔付。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方应当投保公众责任险将写入本市法规,该法规有望在年内出台。
另外,昨天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和《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等进行了审议。
审议焦点 将可以投保改为应当投保
草案原文:大型社会活动主办方可以为公众投保。
常委建议:将“可以”改为“应当”。 审议时,有委员认为,如果以“可以投保”表述,则投保与否的决定权在主办方,而按市场经济规则,主办方可能会不愿意花这一笔钱。这样,希望将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从政府转移给市场的初衷就会落空,立法的目标也会大打折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久合也对主办方投保公共责任保险表示赞成。他提出,应将“可以”改成“应当”,用刚性的法规形式加以明确更合适。
市人大内务司认为,用保险形式转嫁活动举办过程中的风险是国际通行的基本做法。“有必要在条例中增加保险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一旦在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能够有充足的资金尽快补偿受害者及家属。”
有不良记录三年禁办活动
草案原文:主办方有不良记录的不予安全许可。
常委建议:改为“主办方有不良记录的3年内不予安全许可”。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刚在审议意见报告中指出,草案中对“有严重违反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不良记录的”不予安全许可没有作出时间限定,但在实践当中这一条不好操作。因此建议增加“主办方有严重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不良记录的,三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公安人员仅追究行政责任不够
草案原文:如果由于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原因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常委建议:增加“如果由于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原因造成了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久合认为,对公安人员的责任人仅仅追究行政责任是不够的。“2004年的密云踩踏事件中,渎职的原派出所责任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这类事件,但在法规中并未体现出来。”赵久合建议,应当在《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应条款“如果由于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原因造成了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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