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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条款暗藏玄机


 


     走进汽车销售商的大厅,购车人盯看爱车精挑细选,一心想把车开回家,对于必不可少的汽车保险环节有多少在意和挑剔呢? 面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看着密密麻麻的条款规定,购买汽车保险的消费者常常没有能力、也没有耐心将这一保险产品认识清楚。于是,一些人要么是偏听偏信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员的解释,要么是无条件遵从各种车险代理人的意见,或者干脆是任意找一家经营车险的公司糊里糊涂就投保,到出险后要求理赔时,才发现所投车险并不符合自己的需求,甚至与投保时的初衷南辕北辙。

      因此,专家建议,进行保险消费前,购车人要清楚自己的需求、理解保险条款、了解售后服务就变得非常重要,否则,消费前的疏忽大意,往往会造成消费中的烦恼后患。一位专门从事车险研究的专业人士介绍说,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发展,车险也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是围绕车险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要消费者自己完全弄懂车险后再消费显然不现实,一味怪罪车险业务员和车险代理人也有失公允。作为车险业务员和代理人,出于其经营利益的考虑,很多时候只研究了解某一家的车险条款,很少对各家车险条款进行深入专业的横向比较,即使想要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给以建议,也会力不从心,无从下手。更何况车险条款复杂多变,有时看似简单的一句话、一个词都暗藏着诸多玄机,消费者稍不留神便会落入陷阱。


     25年的条款演绎 据了解,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全面恢复业务以来,机动车辆保险就一直是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车险的保费收入也一直占据着整个财险保费收入半壁以上的江山,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车险保费收入744.82亿元,占财险保费收入的68.34%。截至2001年,全国车险的经营主体从一家增加到了9家,承保车辆数则由7922辆发展到了1970.49万辆,车险业务经营的好坏被认为直接关系着各家财险公司的成败。

      然而,这期间,我国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却一成不变地用了15年,直到1995年才有了第一次条款变动,1999年和2000年又有了两次变动。但这些车险条款的变动都是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的调整,市场上使用的车险条款,仍然只有惟一一个由监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条款。 到2002年底,各家财险公司使用的都是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全国统一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业内习惯将此称为“统颁条款”,这也是最后一个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车险条款。 2003年1月1日起,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即车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制定,报保监会审批。 各家财险公司自此有了各不相同的个性化车险条款,消费者也有了更多的车险消费选择。但是,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逐渐孳生出来。


     名称不仅仅是符号 车险消费选择多了,烦恼也多了。 首先是诸多的车险种类和名称让人眼晕。各家公司有各不相同的车险,每一家公司的同一个车险又有不同的主险和种类繁多的附加险。上述的车险中介专业人士说,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放开后,各家公司都根据自身车险发展方向的确定、目标客户选择的需要以及各自己经营情况的判断,对车险条款费率进行了各具特色的设计制定。并且在近几年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又进行了调整改变,有的公司条款甚至已是三易其稿了。相对于“统颁条款”,各家公司的条款有增加了保险责任的,也有减少了保险责任的。 据分析,发展到今天,常被消费者忽视的各家公司的车险名称,实际表达着许多实质性的内容,消费者如果不注意辨别,很可能一开始投保就入错了门。

      车险一般由主险即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组成,不过必须投保基本险的保户才能再投保附加险。除了今年刚进入市场的公司,目前市场上11家财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呈现出越来越细化的发展趋势。其中人保、平安、太平、天安、大众、华安公司的车险主险条款不再笼统地框定为综合条款,而是将车险中的两个主要承保内容——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分开单列成为两个主要险种。如人保的主险中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不仅如此,上述6家公司还根据车辆用途对车险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公务、营业、机关、私家等使用的车辆都有自己特别的车损险条款。

      专业人士提醒说,如果选择投保这些公司的车险,需要特别明确车辆的用途,还要在投保时看清保单所载内容,以免交了保费却得不到赔偿。比如有的私家车实际是企业在使用,有的私家车被当作营业用车,而有的企业把车辆变卖给个人却没有过户……这些情况都会造成车辆出险时保险公司拒赔。 与上述6家公司略有不同的是大地保险公司,该公司只是将主险条款作了车损险、三者险的区分,未再对不同用途的车辆制定单独的条款。但不同用途车辆的车损险费率不同。 剩下的太平洋、华泰、永安、中华联合的车险条款则基本沿用“统颁条款”的格式,将车损险和三者险作为车险基本险的两个组成部分放在了一个综合性车险的条款中,并在费率上对不同用途的车辆进行了分别对待。


      火灾范围有宽窄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在由国务院制定当中(详见本刊2005年5月文章《保险业扛不动三者险》),因此目前探讨各家公司的三者险条款意义不大。而研究与普通消费者联系最为密切的私家车车损险条款,却能理出各家公司埋在车险基本险条款中的各种“伏笔”。 翻看各家保险公司车损险条款不难发现,“保险责任”的篇幅在整个条款中所占比例很小,而且各家的责任似乎也都大同小异,所差无几。但经专业人士指点,对照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一起看,就会发现其中的奥妙真不少。如每家公司车险条款中列明的“火灾、爆炸”保险责任,保障的范围内容就大相径庭。 据了解,火灾、爆炸在一般的财产保险条款中都被列为保险责任。车险条款虽然也不例外,但却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对有些情况进行了限制。

     除人保外,各家公司都把本属于火灾范畴的自燃列为除外责任。人保虽将自燃作为一项保险责任承担了,但在责任免除里又规定:“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是不赔的。这就意味着车辆发生自燃,如果积极施救,避免了整车的损毁,却增加了车主的实际损失。条款似乎鼓励自燃时干脆让车辆彻底报废。这让车主陷入两难境地:车辆自燃,救火还是不救火? 太平在责任免除里也对火灾、爆炸作了与众不同的特别规定。该公司承保的保险车辆“非碰撞、倾覆、坠落、雷击原因所致”的火灾、爆炸是不赔的,专业人士认为,这条限制缩小了火灾、爆炸的保险责任范围。在太平投保的车辆,如遇有人恶意纵火烧毁车辆,或车中以及车外的其他物品起火蔓延至车辆而引起的火灾或爆炸等等情况,将得不到保险赔偿。


     碰撞要看谁碰谁 “统颁条款”对碰撞的定义是:“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意外撞击。”保险车辆碰撞外界,这时候碰撞造成的车损,保险公司是负责赔偿的。反之,保险车辆被撞时,待遇大不一样。 华泰、中华联合、永安承袭了统颁条款在“赔偿处理”中的规定: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遇此情况,被保险人被扣除的免赔额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被保险人如果是在上述3家投保的,自认倒霉的程度是最轻的。同样的情况,太保绝对免赔的扣除比例是10%,人保是30%,太平是50%。最倒霉的是在天安投保的客户,车被撞了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己掏腰包了。


     水淹责任各公司都不相同 不久前的台风“麦莎”给上海等地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许多保险车辆也因“麦莎”遭受重创。有意思的是各家保险公司在台风袭来时对保户的提醒也都不尽相同。 人保上海分公司提示,台风或暴风雨过后,往往有些道路会产生局部积水,车主要关注积水是否已漫过了汽车的排气管道。由于排气管进水很容易造成发动机受损,而这类汽车受损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理赔的。 而平安上海分公司的提醒是,在台风或暴风雨过后,有些车库会有积水,甚至有可能浸没汽车的底盘。这时贸然启动,就等同于汽车水中启动,所导致的汽车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 虽最终都声明“不理赔”,但含义却完全不同。专业人士解释说,虽然“暴雨、洪水”是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但人保却又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列为责任免除,其实就是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水淹导致的车辆损坏完全不赔。与人保相同完全不负责水淹损失的还有太平和天安保险公司。

     此外,平安及沿用“统颁条款”的华泰、永安、中华联合等公司在“责任免除”里的规定是,“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才不赔。在这些公司投保的车辆,自然灾害加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才不负责任。 也有公司的水淹责任范围相当宽泛,太保的条款对水淹责任就没有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水淹造成的车辆损坏太保都会进行赔偿。专业人士分析,太保的条款对于经常遭受台风、暴雨、洪水袭击的沿海地区,其优势一目了然。


     慎对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是关系到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重要环节,在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都占据了大量的篇幅,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服务至关重要。 在赔偿处理中,免赔率和免赔额又是关键。为减少理赔次数,人保的赔偿处理设置了500元的绝对免赔额。如果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小于500元,车主就不用到人保公司去索赔了。人保此条规定的出台,曾引发道德风险的讨论,有人担心,损失不大的保险车辆会因得不到赔偿而人为加大损失。其实,对此情况,保险公司早已作了防范。人保的车险条款规定,每次赔偿都要扣除500元的绝对免赔额,之后再按赔偿处理条款中规定的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分别扣除5%、8%、10%和15%的免赔率。 也许因为只有人保一家有绝对免赔额,所以该公司的免赔率相对于其他公司要低一些。“统颁条款”中免赔率的扣除规定是: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车险条款改革后,其他各家公司对免赔的扣除比例基本上沿用了“统颁条款”的标准。 在赔偿处理中,人保还有一条与众不同的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专业人士分析,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被保险车辆的修理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剥夺了客户对自己车辆修理选择的权利,最终使保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据了解,多数公司在条款中并未明确专修与非专修的概念,更没有对修理厂的选择做出限制。 专业人士指出,投保车险时,最重要的是确定适合自己车辆的险种;其次要尽量弄懂车险条款,其中不仅要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更要搞清楚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投保前还要问清保险理赔程序,明确自己所投险种的理赔范围;最后,投保车险不光要看价格,也要看服务,这也关系着车辆出险后自己能否得到满意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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