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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关键在完善保险机制


 

  近日,北京市为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地方实施办法,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据统计,市民反馈意见最集中的问题,是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由“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是否合理。

  从某家门户网站发起的网上投票看,支持“机动车负全责不合理”观点的网民占到90%以上,以至于有的媒体认定“多数市民认为不合理,机动车负全责遭质疑”。能对国家法律条文公开提出意见和争论,反映了我国社会近年来取得的巨大进步,但能否根据一家网站的网上投票,就得出“多数市民认为不合理”的结论,则值得质疑。这倒不是怀疑该网站的公信力,而是怀疑参加投票人员的代表性。

  在北京,目前机动车已超过220万辆,驾驶员数量更大,他们是最关心这一规定的人。作为消费能力较强的人群,汽车、网络用户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合的,而行人,虽然人数多于开车的人,但上网的比例要小得多,即使上网,也未必会去汽车板块参加投票。因此,这种网上调查一边倒的结果未必就代表了“多数市民”的声音。如果将这一问题放在全国大背景即居民汽车占有量仍然很小的情况下进行正式民意调查,我想,结论肯定和在北京网上得出的不同。这使人想起“周公制礼”还是“周婆制礼”的争论。

  作为一项在全国施行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赔偿责任上引入“以人为本”原则,是建立新伦理思想和立法思想的重要成果,本身不应受到质疑。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一旦失去不可挽回,财产损失则可以补偿,在车与人之间发生事故,在赔偿时偏向行人一方并不失公平。同时,在现代社会,机动车一方由于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转移出去,最后由社会分担,并不会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这也应是立法者制定这一条款的初衷。

  这一风险转移机制就是保险。所谓“机动车负全责”与保险密切相关,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说,这个条款是以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基础的,只有切实引入保险制度,才能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矛盾。

  被“机动车负全责”反对者引为口实的,是北京这几天正在公开审理的一个交通事故索赔案。一名外地妇女夜间穿行全封闭的二环路,被一辆奥拓车撞死,死者家属索赔20万元。交管部门判定行人和机动车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主有可能要承担高额赔偿金。很多人担心,行人违规造成事故,大部分损失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有可能使车主倾家荡产,所以由机动车负责“不公平”。这个案例正说明在转移赔偿责任方面必须依靠保险。实际上,“机动车负全责”是与强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同时执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三者险条例应在法律实施时由有关部门制定施行,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仍迟迟未能出台,这也是加重开车人疑虑的一个原因。据统计,当前全国在路上行驶的车辆只有30%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尽早出台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强制三者险,已成为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各方利益的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机动车负全责”针对的其实是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购买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将这一部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前提是保险公司开发出能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对开车的人来说,这是以小量成本转移重大风险的必要代价;对保险公司来说,这是在一项调查中90%的人投票选定的一个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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