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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0月施行 四大变化规范汽车贷款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0月施行

  记者昨日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获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银监会审议通过,昨日向社会公布,将从10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有很大变化,不仅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还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另外,还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

  央行发言人昨日指出,截至2004年6月末,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在获悉新办法出台后,成都各金融机构以及车商、中介机构人士非常关注。对普通市民而言,新办法对车贷的首付、期限、贷款利率以及借款人资信审查都作了详细规定。

  解读

  A四大变化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有很大变化。央行发言人昨日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银行扩大为所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

  B首付:自用车不低于20%

  针对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的不同,《办法》明确了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可自主确定具体的首付款比例。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

  C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D利率: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E二手车要建立估价体系

  《办法》把二手车定义为“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同时明确贷款人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要求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F借款人收入要合法

  《办法》对不同借款人的资质条件规定比较详细,对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针对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新闻背景

  1998年,人行发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人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消费贷款业务。而在去年,人行和银监会联合起草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月20日上网公示,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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