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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近日火爆注意投保“十大暗礁”


 
     编者按:近期,记者从市场上了解到,前些年冷寂一时的财产险大有回暖的迹象。这说明人们在生活水平提高后,风险意识明显增强。但是在具体的投保行为中,许多人由于对财产保险不是很了解,因而投保时造成一定的偏差,给保单的实际价值打了折扣。今天,本版特别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田群给大家谈谈投保财产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视保险为“赌博”

  有些保户错误地认为现在房屋普遍都是钢筋混凝土建造,企业家庭也十分重视安全防护,灾难不一定就能降临到自己头上。而且即使发生天灾人祸,财产也不可能产生多大损失,所以,视保险为可有可无之物。有的选择自认为特别危险的财产投保;有的在破坏性实害将要来临时,赶紧到保险公司投保,大有一种赌一把的意味。保险就是要有回报,否则等于白缴了保险费。其实这种侥幸心理是把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财富当儿戏,违背了保险的本质含义。保险是风险的伴生物,风险损害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保险行为决非任何个人可先知先觉的,选择投保是不可能减轻风险造成财产损失的。

  不仔细阅读条款,人云亦云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而且条款中引用专业术语多,投保人由于无暇或无意深究条款内容,仅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顺着保险从业人员引导的路子思考,从大的方面选择投保险种,而对条款中列明的可保财产、不保财产、保险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往往不去认真阅读、细细分析,等出现什么情况或出险,到保险公司咨询或索赔时,常常因本人的愿望得不到满足而发生纠纷,形成“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状况,参加保险的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造成保险投诉增多,降低了续保的热情。

  投保不足额

  有些保户为了省几元钱保险费,在投保财产保险时,仅投保财产价值的一部分,这种貌似“精明”的选择,却在财产出险后铸成大错。因为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对“不足额投保的财产”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如某保户,其家庭财产实际价值20万元,而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仅为10万元,也就是说是按家庭财产价值的50%投保的,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保险公司也仅能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仅能赔偿5000元。

  超额投保

  所谓超额投保就是投保财产保险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大于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有些人以为保险金额高,投保财产价值超过实际价值,保障充分;或者以为出险后能从保险公司多获得保险赔偿金。在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超过部分是无效投保,多缴了保险费,是不必要的浪费,保险公司在定损中,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重复保险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是这样定义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例如:职工李某将其价值30万元的家庭财产在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后,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4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李某家庭财产全损,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仍以30万元为最高赔偿限额,甲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12万元,乙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18万元。为此李某超过财产实际价值10万元部分而多支付的保险费只能算是白缴,保险公司也不予以退还。

  不能履行如实告知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公司面对的保户面广量大,涉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可能也没有办法对每个保险标的进行认真细致的勘察监控。因此,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并信守承诺,不遗漏、不隐瞒、不欺诈。如果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标的变化不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标的随时可能遭遇风险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涉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等相关内容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不是“包险”

  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要看遭受损失的标的是不是在保险财产范围内;二是看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对企业财产保险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灾害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于停工等引起利润、工人工资等的间接损失概不承担赔偿责任,现金、文件、图表、帐册等不保险财产也不能获得赔偿。对于部分损失,应以修复为主,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

  投保后高枕无忧

  有少数参加保险的人认为,保了险危险都交给保险公司了,财产一旦发生损失,就由保险公司来赔,这下再也没有什么可忧愁了。其实不然,财产保了险,并不是投保人无事可做。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参加保险的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应严格遵照国家、地方政府、劳动、公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生活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保险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积极防患于未然。

  放弃第三方追偿权

  有些保险财产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时,可以先予以赔偿,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偿。有些参加保险的人,以为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如何和怎样向第三方追偿这是保险公司的事,与己无关,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于因为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代为先予赔偿后,从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之日起,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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