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陈行于民国八十一年十二月间向A保险公司投保终身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约。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三点陈行发生车祸,经救护车送至医院急救,当时陈行的意识重度昏迷,因医院未有检验体内酒精浓度的仪器,未作酒精浓度测试,但可以嗅出很浓烈的酒味。 陈行出院后依约向A公司提出申领伤害医疗保险金,但A公司以被保险人因酗酒肇事保险契约条款的规定属于除外责任而拒绝理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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