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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李春田平日休闲活动相当酷爱海钓,常常在假日一大清早,就背背钓具往海边跑,享受垂钓之乐,有时兴致高时会钓个二、三天才肯收起鱼竿返家。这天李春田又如往常,外出海钓连续多日未归,但过了一个礼拜,还是没有回家,他的家人愈想愈不对,便向警察局报案,随后经过多日搜寻,仍然不见踪迹。这件事情经过一个月后,李家突然收到李春田先前投保人寿保险的缴费通知单,才想起小李有买过寿险,家人于是带着保单到保险公司请求理赔。
解析:
但保险公司表示,依现行民法规定,被保险人若是因特别灾难而失踪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声请,于特别灾难终了满一年后,作死亡宣告;如果是一般的失踪,则必须满七年之后,才能向法院请求作死亡宣告。且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失踪者,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时,本公司根据判决所确定死亡时日为准,依本契约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极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者,本公司因依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依本契约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日后若发现被保险人还活着时,受益人必须将该笔已领的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归还保险公司。由于缺乏任何文件证明,小李是因遭到意外事故而失踪,所以小李的家人只能依照一般失踪的程序,向警局备案并等到七年后向法院请求作死亡宣告,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外,再法院还未做初死亡宣告之前,小李的家人必须依规定继续缴纳保费,否则小李的保单很可能因停缴保费而造成保单停效问题,届时就领不到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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