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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思考

近年来,农业保险备受关注。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今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也要求,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保监会明确将农业保险列为今年工作重点之一。而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成立,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之,农业保险法律缺位问题也引起各方重视。中国保监会提出了包括加强农业保险法制建设在内的五项措施。在“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运祥认为“目前的保险法已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应抓紧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农业保险的发展既需要保险行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社会环境的优化;既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环境,更需要国家提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的规范约束。从各个方面看,农业保险立法都有其必要性。

第一,农业保险本身就采用法律形式,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农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农业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农业保险合同从签订到终止,保险业务从承保到理赔,无不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除一般的民事法律条文外,还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人们在保险活动中的关系。
  第二,农业保险的法制法规建设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前提和保障。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相当深。政府须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从农业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它们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办法、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等都有明确的法规制度。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规在促进各自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第三,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导致农业保险主体的经营得不到国家应有的政策支持。客观上农业保险事业需要大力发展,而农业保险的专门法规迟迟没有出台,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很少。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把农业保险费的合理收取与乱摊派、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等同起来,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此外,农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强制保险”和《农业法》中规定的“农户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保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相矛盾。诸如此类矛盾都使农业保险无法顺利开展。
  第四,农业保险立法可加强农业的经济基础地位。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的最佳方式,对农业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使农业保险活动真正有法可依,才能调动保险人的积极性和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才能促进农业稳定健康发展,也才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作用。

  农业保险立法的思路及内容

 

    如何进行农业保险立法呢?在立法思路上应采用渐进的方式。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农业及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客观上要求农业保险立法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再修正。其实很多国家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都进行了多次修改。如美国在1937年第一次颁布有关农业保险的法案,到目前为止已经过了18次的修改。因此,在我国《农业保险法》出台以前,农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可先制定《农业保险试行条例》,保护、扶持、规范目前为数不多的农业保险的试点,使农业保险能够发展下去。待时机成熟后,再颁布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并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与完善。
  而具体制定农业保险法,可借鉴国外制定农业保险法及我国制定保险法的经验。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依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地位,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职能与作用,确立国家的投入和政策保护措施,如税收优惠、保费补贴等,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农业保险的支持。其次,明确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外,对农民的投保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程序、初始资本数额和筹集方式、准备金的提存及运用、经营范围、保险金额的确定、费率的确定、赔偿办法、会计核算、精算等也要给予制度保证。
  总之,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在“三农问题”突出的今天,加快其立法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农业保险备受关注。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今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也要求,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保监会明确将农业保险列为今年工作重点之一。而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成立,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之,农业保险法律缺位问题也引起各方重视。中国保监会提出了包括加强农业保险法制建设在内的五项措施。在“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运祥认为“目前的保险法已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应抓紧农业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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