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名称:新华人身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关爱相随卡)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介绍: 成功案例: 晓岚是某广告公司的市场部经理,经常在全国飞来飞去,很少能有时间陪伴父母。她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让父母的晚年生活安逸一些,对于可能遇到的意外,她不希望为别人增加负担。她为自己投保5份“关爱相随卡”,保险期限为一年,年交保费仅为500元,可以享有保额为2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若因航空意外更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保障额度,同时还有10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障时刻相伴。
险种特点: 离家远游飞跨时空长河,耳畔不再有至爱欢歌;匆匆脚步穿越繁华都市,谁为您抵挡前行风雨。 集意外伤害与意外医疗保障于一身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双倍航空意外保障解除您四海云游的空中隐患,急难救助服务更能协助您及时摆脱遭遇的困境。--关爱相随卡 特别附赠: 新华急难救助服务 当您在居住地以外的其它地区(包含国内、外)遭遇困难时,可通过由我公司付费的急难救助服务专线求助。
投保规则 : 1.投保年龄:6周岁-70周岁 2.保险期限:1年 3.缴费方式:一次性 4.免赔额:人民币50元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每份): 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元,航空意外再给付同等金额的残疾或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千元
费 率: 每份人民币100元整(可依据我公司相关投保规则投保多份)
条款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关爱相随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关爱相随卡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载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保险不承保的高危职业人员详见释义。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乘坐所购机票指定航班,自踏入舱门开始至飞抵目的港离开舱门时止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给付同等金额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对其实际支付的超出免赔额的医疗、医药费用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五、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按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急难救助免费电话咨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而导致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及关爱相随卡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元,一次性交清,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签发保险单及关爱相随卡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本合同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份数最高以5份为限。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领各项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关爱相随卡、保险费收据及其他保险凭证; 2、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 7、医疗费、医药费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及结帐单明细表、医院诊断证明书(写明诊断病症的中文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 8、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为本条款所列高危职业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扣除手续费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按本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关爱相随卡及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高危职业人员:矿业采石工人,海上作业人员,空勤人员,森林砍伐业工人,易燃易爆品运输车司机及随车人员,装卸工,冶炼操作人员,建筑、筑路人员,化学原料、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工人,潜水、爆破工作人员,高空作业人员,高楼外部烟囱清洁工人,室外安装装潢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管道架设工人,车床、冲床、铣床、剪床、钻床工作人员,武打、特技、杂技、驯兽人员、从事散打拳击等创伤性竞技运动人员,消防员,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未满期保险费:按保险费乘本合同未经过月数除以12计算,经过月份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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