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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条款

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
    第三条 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每一年度的红利在保单周年日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五年、八年和十年三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投保份数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趸交方式,每份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分期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未还款项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与实际的保险金额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保险金额。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及累积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现金价值〗 指保证现金价值及累积红利余额之和,保证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合同约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保证现金价值及累积红利余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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