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旅行社必须投保责任险 |
继去年8月之后,《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与旧版意见稿相比,保监会5月12日公布的《办法》明确表示,游客每人人身伤亡保险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在该条例颁布之前,保监会会同国家旅游局于去年联合起草了《办法》,并在去年8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办法》明确表示,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对于保险赔偿,《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书面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旅行社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而对于旅行社怠于申请的,保险事故受害人或相关权利人,有权就其应当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旅行社、保险事故受害人或相关权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同时,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受害人通知后,经核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的,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此外,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赔偿保险金、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或垫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保险事故受害人或相关权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办法》还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备案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保险监管部门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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