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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保险如何处置?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case:

  张小姐的前夫陈某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在保单受益人一栏,写下了“妻子”两字。后张小姐陈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陈某又与王小姐结婚。而关于人寿保险受益人问题,陈某未曾与张小姐协商改变,也未与保险公司联系要求变更。后陈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王小姐以其是陈某妻子为由要求领取这笔保险金。但张小姐认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到底是张小姐和王小姐谁有权获得该笔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如果在投保时已经书面确定,那么受益人的权利不会因为婚姻的变动而发生变动。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受益人变更导致的保险金如何赔付的问题。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陈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张小姐是他的合法妻子,因此,根据一般常识,该险单的受益人是张小姐。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陈某在离婚和再婚时均未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此即表明,陈某默认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受益人现在仍然是该“保单”合法的受益人,因此张小姐享有受益权,这一受益权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尽管张小姐现在已不是陈某的妻子,但由于陈某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受益人,所以,该笔保险金还是应由张小姐领取。

  依据《保险法》和《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之中,夫妻之间在婚姻中涉及众多保险,当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保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

  1、依据规定,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再将保险公司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的保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如希望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应及时变更“保险受益人”

  2、关于诸如车险等财产险等,离婚后应将保险标地及时过户。如果在出了事故,又没有办理必要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情况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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