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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昨日,省劳动保障、财政、计生、人事、卫生等五部门联合对该《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生育医疗费中个人自付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20%。据悉,我省今年将有300万人参加生育保险,城镇女职工生育负担也随之大幅降低。
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单位要补足 按规定,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此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计发,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计发。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此外,职工在产假期间及以后不得中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如发生中断,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支付婴儿医治护理费用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前述费用仅限用于产妇本人,涉及婴儿医治、护理等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地区可参照当地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对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三类情形待遇支付有区别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针对三类不同情形下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作了具体规定。
这三类情形是:一.对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的职工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二.因犯罪、酗酒、吸毒、自己不慎、自伤、他伤、患病、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三.出差、异地、公派出境、出国人员且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所发生的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按本人单位参保地统筹地区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