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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条款
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促进住宅商品化和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单附表、投保人承诺书、保险单、商品房贷款申请表、商品房贷款审批表、贷款合同、抵押协议副本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附件,是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人 购买商品房并以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根据本公司依此条款出具的保险单向投保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银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连续三期未按商品房抵押代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约定负代偿责任: 一、投保人丧失偿还能力。 二、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无偿还能务或丧失偿还能力。 四、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按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本公司不负代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按《贷款通则》对投保人进行审核及贷款催收。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变更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时,未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四、其它不属于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代偿要求时投保人尚未偿清贷款合同的本息。 第六条 年保险费和总保险费 年保险费为每年年初贷款余额加当年利息乘以保险费率;总保险费为保险期限内各年度保险费之和。 第七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本保险合同签署并缴清保险费之次日零时起,至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6个月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八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应在投保被接受后,一次缴清总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即使本保险存在,也必须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向投保人催收贷款本息。 三、在投保人不能履行贷款合同情况下,由保险人偿清贷款合同约定本息后,被保险人应当将抵押房屋的全部权属文件及其享有的抵押权移交给保险人,协助保险人按法定程序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投保人也应予以协助。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发行上述一至三款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 以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公司有权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 一、发生本保险第四条第二款情形,自被保险人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15日后本保险合同解除。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变更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时,未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15日后本保险合同解除。 三、发生其他情形,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解除。 四、投保人提前偿清贷款合同本息,经被保险人书面证明,本保险合同终止。 五、本公司代投保人偿清或与投保人共同偿清贷款合同本息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六、无论是解除还是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本公司一律按末到期保险费的75%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条 代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提出由本公司履行代偿责任的要求。本公司经调查核实后,十天内代投保人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并有权选择和决定如下代偿处理方式: 一、代投保人按原约定的还款方式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提前偿清贷款合同本息: 1.自代偿之日起,投保人六个月内未恢复履行贷款合同。 2.自代偿之日起,投保人在六个月内虽恢复发行贷款合同,但自恢复发行贷款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还清本公司已经代偿的全部款项。 3.投保人死亡无论有无继承人或受赠人,自代偿之日起,本公司继续代偿六个月后。 二、按本公司与投保人届时约定的办法继续发行贷款合同,如投保人六个月内未按约定履行贷款合同,本公司有权提前偿清贷款合同本息。 第十条 抵押权转移 在偿清贷款合同本息时,若投保人尚未还清本公司代偿的款项,本公司即按法定程序取得抵押物的抵押权,并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抵押物处置方式和所得价款分配顺序 本公司有权选择如下处置方式: 一、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 二、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拍卖。 三、与投保人约定的其它方式。 本公司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如下: 第一、 扣除处置抵押物时本公司所垫付的税金、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 扣除本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 第三、 扣除本公司为投保险人垫付的其他费用。 第四、 扣除本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和垫付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贷款利率所计的全部利息。 第五、 剩余款项全部归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本保险条款中有关投保人的约定适用于其继承人或受赠人。 二、 保险条款中代偿是指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依法履行保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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