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特色简介 |
|
1.统保保险 |
承保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付款期限一般应在180天以内,也可扩展至360天。 |
|
2.信用证保险 |
承保企业所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付款期限一般应在180天以内,也可扩展至360天。 |
|
3.特定买方保险 |
承保企业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买方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也可扩展至360天。 |
|
4.特定合同保险 |
承保出口企业在某一特定合同项下(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等出口)的收汇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付款方式及期限同“特定买方保险”。 |
|
5.卖方违约保险 |
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出运前和出运后的收汇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付款间隔期不超过360天。 |
|
6.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
承保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商业和政治原因未按照贷款协议规定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信用期限不短于一年、不超过十年。 |
|
7.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
承保外国进口方因商业和政治原因未按照商务合同的规定偿还应付款项的风险,信用期限不短于一年、不超过十年。 |
|
8.海外投资保险 |
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及既得收益因承保风险(征收、汇兑限制、战争破坏、因战争不能经营、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及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及既得利息因承保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
|
9.来华投资保险 |
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及既得收益因承保风险(征收、汇兑限制、战争破坏、因战争不能经营、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及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及既得利息因承保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
|
10.非融资类担保 |
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维修保函(包含留置金保函)、海关免税保函、保释金保函、租赁保函 |
|
11.融资类担保 |
打包放款担保、出口押汇保险、卖方信贷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