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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消费需要,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中的投保人是贷款银行或借款人,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中提及的保证人指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受借款人的请求,为借款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如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三个月后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或其差额。 第五条 如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偿还到期欠款,保险人代借款人向被保险人清偿第一期欠款后,于第二期还款期限到期三个月后,向被保险人清偿借款人的所有欠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因借款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济纠纷致使其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等而失去还贷能力; (三)借款人未满十八周岁; (四)被保险人对借款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真实或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有效担保;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和违法行为;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欠款日止,或至该份借款合同规定的合同期满日为止,二者以先发生为准,但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伍万元。本保险实行年费率,保险费用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赔偿处理 第九条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条 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贷款,应及时处理借款人为取得贷款而事先向被保险人抵押的抵押物或质押的券、单,或者向保证人追偿,若经过对抵押物或质押券、单的处理,仍不能完全补偿贷款损失,或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时,被保险人应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根据出险情况,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索赔申请书(应注明借款人未履行按期偿还余款和保证人未履行连带责任的原因、索赔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二)借款合同; (三)保单正本; (四)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六)代收款银行提供的代收款情况证明; (七)抵押物产权证明或质押券、单原件,或向保证人发出的索赔文 件; (八)市级以上公证证明; (九)法院受理证明; (十)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免赔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前,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对抵押物或质押券、单的处理权,或向保证人追究连带责任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在赔款后,及时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的券、单,或者向保证人追偿。若经过对抵押物或质押券、单的处理,仍不能完全补偿贷款损失,或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人将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保险人在进行上述工作时,被保险人应积极主动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要求借款人办理相应 的担保手续,包括抵押手续、或质押手续,或提供具有保证资格的保证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有关必备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发放贷款。 资信审查时应向借款人和保证人索取以下证明文件,并予以登记: (一)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 (二)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三)提供担保的证明。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或督促借款人向保险人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必备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对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超出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的任何欠款,以及对借款人因未能按期履行主合同引起的罚息和违约金,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赔偿后,若发现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欺骗等行为造成保险人错赔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解决本条款项下发生的争议: (一)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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