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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险种名称:人保财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介绍:

       
对于因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中国人保负责赔偿。 另外,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房屋抵押贷款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中国人保也承担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该保险范围内。

条款内容:

1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一)    

 

第一条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三条 本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    
    2
、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相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
)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
、成本价
        2
、购置价
        3
、市价
        4
、评估价
        5
、借款额
        6
、其他方式

第七条 赔偿处理
(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
、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
、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
)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2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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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还贷保证保险

第八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
        
本保险所称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评定的七级(含)以上程度的伤残。

第九条 责任免除
(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的疾病;
         2
、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吸食或注射毒品、殴斗等违法犯罪行为;
         3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滑雪、试驾交通工具、赛车、赛马、登山、攀岩、潜水、蹦极、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驾驶时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对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罚息,及出险前被保险人未按照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而拖欠的借款金额,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累计的赔偿限额以第一次发生还贷保证保险事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
(一)涉及与本保险财产关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债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时,保险人以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死亡及伤残程度 赔偿比例

(以赔偿限额为基数)
死亡 100%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75%
三级伤残 50%
四级伤残 30%
五级伤残 20%
六级伤残 15%
七级伤残 10%
 
3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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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共同条款

     以下共同条款的所有内容同时适用于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二部分还贷保证保险。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
)在本保险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
、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
、行政或执法行为;
          4
、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6
、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7
、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8
、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第十四条 保险费
        
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二)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保险财产地址变动,保险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财产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本金余额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
(六)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并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发生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发生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人将赔款直接支付给贷款银行。
(三)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保险及还贷保证保险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房屋权益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后,无论赔款金额大小,房屋所有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对该房屋的权益不受赔付与否影响。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财产损失保险部分自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一级伤残,保险人按出险当时贷款本金余额100%比例给予赔偿后;或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第一次发生还贷保证保险事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后,本合同还贷保证保险部分自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还贷保证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终止,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四)根据本条第(三)款终止还贷保证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或被保险人要求提前终止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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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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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

       
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