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上 海 >> 上海出台保险营销员执业信息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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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自2004年7月1日建立以来,取得了不错的行业公共效益与社会效益,《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该监管局和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日前出台了《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据了解,《暂行规定》明确了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目的原则,规定了相关各方在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系统维护及使用中的权利义务,异议信息的处理流程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本报记者了解到,《暂行规定》称,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应包括保险营销员基本信息,保险营销员在行业内的转司记录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被保险机构、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内部通报处理的不良信用等多种信息。 另外,《暂行规定》也要求保险机构只有在获得保险营销员合法授权的条件下,才能负责向服务机构提供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同时,保险机构在向服务机构提供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审慎操作和校对,避免产生法律纠纷;保险机构、服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执业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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