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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律师团一律师质疑航意险:20元保费只值1元,共保体模式制约竞争 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团律师之一、保险消费者权益网首席保险律师李滨有关“航意险显失公平,应立即停止销售并纠正共保体销售模式”的建议,日前得到中国保监会正式回应。 保监会在回函中肯定了李滨所提建议的针对性和超前性,并表示会在下一步的监管政策的制定中予以考虑。 但保监会就李律师具体提出的“20元航意险其实只值1元”、“航意险共保体销售模式制约市场竞争空间”两个质疑指出,不能以一般意外险产品定价采用的纯保费加附加费用模式简单地推算航意险的费率,也不能以此为由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以及航意险共保体只是一种行业自律行为,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无论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有自由选择权。 保监会认为,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保险市场秩序,还是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以及偿付能力,都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航意险保费: 20元是合理的 律师建言:航意险(行业指导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建议立即停止销售该款保险产品。根据10年空难的数据分析,航意险概率为200万分之一,40万保额所应对应的保费为0.20元,加上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成本,其价格不超过1元,但现实中航意险的价格却是20元。 针对李滨提出的“40万保额的航意险保费只值1元”的质疑,保监会认为,从精算原理来看,航意险目前20元的定价是合理的。 保监会答复称,自航意险改革实施后,保监会依法不再制订相关条款和费率,而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制订并报保监会备案。2003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航意险市场秩序,保监会认可并公布了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和费率,供保险公司经营航意险业务时自愿采用。该产品由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和平安人寿联合设计,其费率标准参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的建议。该条款费率将原来的20元保20万调整为20元保40万,保险金额提高了1倍,保险费率降低了50%。 李滨在给保监会的建议信中称,从保险理论上来讲,任何一款保险产品的定价都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包括人身保险产品在内的任何一款保险产品的定价应该是在集合大量同质风险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对出险概率的测算来确定保险产品的纯保险费率,再通过对经营成本的测算及合理的、符合商业道德的、商业利润的预期来确定附加保险费率。纯保险费率加上附加保险费率的和就是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即价格,航意险的定价也不应该背离上述原则。 李滨以10年空难的数据分析,航意险概率为200万分之一,40万保额所对应的保费应该为0.20元,加上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成本,其价格不超过1元,但现实中航意险的价格却是20元。而新华人寿的“出行关爱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同为20元,保险责任范围除了航空意外伤害的40万外,还包括火车、轮船和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2万和1万元,保险期限为10天。 但保监会认为,对航意险这类出险概率小、风险集中高度的极短期产品,经营中除考虑各种成本支出因素外,还必须按照审慎的原则提取巨灾责任准备金,安排国际国内再保险分出,以确保足够的偿付能力。此外,还要参考国际航空客运的出险概率,因此,不能以一般意外险定价采用的纯保费加附加费用模式简单地推算航意险的费率,也不能以此为由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 为了使李滨更加了解航意险指导性条款费率的定价情况,保监会专门将李滨的建议信转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要求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答。 精算工作委员会在答复中强调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的事实。“与较长期限的意外险产品相比,航意险产品单位经营成本较高,具体包括:风险保障成本,机场柜面租赁成本,机场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数据使用、网络维护等成本,人员管理、单证管理、保单打印和保单寄送等成本。” 精算工作委员会认为,当前的指导性条款所制定的费率基本是合理的。因为,精算工作委员会调查发现,目前,不同保险公司航意险经营成本存在较大差异,盈利情况也有所不同,有的实现了一定利润,有的则出现亏损。 共保体模式: 部分地区已自然解散 律师建言,航意险由“共保体”统一销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保监会大力倡导费率市场化的今天,“共保体”的存在制约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空间。 对于李滨提出的航意险由“共保体”销售是违法行为,保监会也有不同看法:1996年以前,航意险恶性竞争、假保单等问题非常严重,为此,部分地区在行业协会的协调下,保险公司自愿参加,成立了航意险共保体,统一销售保单,统一支付航意险手续费。应该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共保体对稳定市场秩序发挥了一定作用。 保监会指出,近年来,针对航意险市场的无序竞争状况,已逐步推进了改革:一是要求电脑出单、实时联网,杜绝手工出单过程中出现的假保单问题;二是向社会公布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规范航意险经营行为;三是下发《关于加强航意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更广泛的保险责任。 而李滨对于共保体的观点十分鲜明,那就是共保体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阻碍了保险商品的价格回归客观、真实水平的进程,挫伤了经营管理较好的、充满活力的、意图创新的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实现扩大市场份额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限制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不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稳定的监管目的。 因此,李滨认为,保监会经审核认可的航意险条款及认可由“共保体”进行销售的行政行为,显然违反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审批原则。根据《保险法》107条规定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3条第4项的规定特提出应予停售的建议。 但保监会认为,航意险共保体只是一种行业自律行为,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无论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有自由选择权。 “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和调整,现阶段客户已拥有更多的选择性。一方面,大部分含有死亡保障责任的保险产品,保险责任都包括乘坐飞机发生的意外,消费者可以在大部分机票销售网络、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或通过代理人上门服务,甚至通过互联网等购买乘坐飞机意外险保障的人身保险产品,不一定非要在机场购买单一的航意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加入共保体,如果不加入,并不意味着不能经营航意险或者替代产品。” 保监会在给李滨的回函中强调,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航意险替代产品的逐渐增多,全国部分地区的共保体已经自然解散。保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研究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进一步整顿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由于共保体的存在影响市场的充分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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