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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老问题 谁是受益人

     1999414日,武汉纺织学院青年教师张芳,从中国人寿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经理孙利斌手中,接过了235万元的保险金给付款存折,这位痛失丈夫的年轻妻子泪流满面,连声说:“谢谢!谢谢中保人寿给了我重新生活的勇气!”至此武汉市今年以来最大一宗人寿保险给付案终结。 

  张芳的丈夫叫袁汝钧,今年30岁,系武汉工业大学数理系青年教师,业余时间在该校下属凯狮高科技公司做兼职工程师,从事有关项目的实验研究工作。凯狮公司先后于19965月和19975月向中国人寿保险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长寿还本保险,为每人缴纳保险费700(7),人均最高保额为35万元(5000元/份) 

  199810月,该公司承接了国家建材局的一项水泥项目的技术实验。考虑到参加试验的技术人员与水泥机械接触较多,人身风险较大,又出资为全体参试人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缴纳保费500(10),人均最高保额为20万元。作为参试人员之一的袁汝钧,此时已获得235万元的人身风险保障。 

  今年330日,袁某随实验人员前往一冶水泥厂进行回转炉运行情况检5ll。在对回转炉的中‘L1轴线测量时,已是中午12点,当班工人陆续下班就餐,检测点只剩下袁某和另一名工程师张某。而此时,张某在转炉槽座的另一例进行检测,彼此看不见对方,只能听到讲话声。正当张某聚精会神地观察测试仪时,忽然听到一声凄厉的叫喊:“啊!”便没了动静。张某赶忙问:“袁工,你怎么了?”没有回音。张某立刻跑过去,被眼前的惨景惊呆了:袁某的头盖骨已破,脑浆满地都是,身体直挺挺地躺在地上,鲜血淌在地上和仪器上。“快来人啦,有人受伤了!”随着张某的呼喊,工人们跑进来,七手八脚地把袁某抬出来,闻讯赶来的医生做了紧急救治,然而,不幸的是袁某已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一冶水泥厂、武汉工业大学治安处和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经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模拟实验和推断,袁某可能是为了更清楚地观察仪器表盘,在没有戴安全幅的情况下,将头伸入槽座内侧,头部触及转妒槽座卡板,头盖骨被挤破致死的: 

  42日,中国人寿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接到袁某死亡的报案,立即成立了理赔工作小组,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理赔小组通过连续几天的现场调查和走访袁某生前所在单位,证实水泥厂、武汉工业大学及公安部门联合小组关于袁某因意外正常死亡的结论;并确定袁某意外死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应予赔付。同时,向投保方作出一定按条款规定予以赔付的承诺。 

  与此同时,由于保险金额高达几十万元,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袁某的家人和所在单位之间引发了争议。 

  争议一:袁某生前是单位出资为其投保,如果本着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应该是凯狮公司领取保险金。像袁某这样工龄不足10年的年轻职工,按照国家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因公死亡的抚恤金不到一万元。是单位领取后按政策规定拿出部分给予袁的家人,还是袁的家人全额领取

  争议二:如果是袁某的家人领取,由谁领取,如何进行分配?他家中有年轻的妻子和年迈的老母,另外还有哥哥等人。而袁某夫妇婚后一直忙于事业,至今尚未生育。这笔保险金是否应拿出部分给老母作为赡养费

  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凯狮公司当初为袁某等人投保时,由于缺乏保险意识,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没有指定受益人。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亲属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应为: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亲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鉴于上述情况,洪山区支公司认为: 

  ()虽然凯狮公司出资为袁某投保,可视为对袁某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购买保险是为了获得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凯狮公司不能因他人的死亡而获得额外利益,所以该公司不能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保险金应由袁某家人领取。按前款规定,保险金视作遗产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袁的配偶及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袁的父母亲。袁的哥哥不属于继承人范畴。 

  ()袁的妻子张芳有权全额领取并支配保险金,袁的老母有获得部分保险金的权利(因她丧失劳动力,但由另一子进行抚养) 

  ()袁某的死因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应该足额给付。 

  鉴于上述事实,洪山区支公司决定,向袁汝钧的法定继承人张芳给付人民币235万元。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后仅用4天时间给付完毕。为保证安全,他们还与银行协商用通存通兑的存折给付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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