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人寿保险案例 >> 投保后幼女夭折 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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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幼女的陈先生以投保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为由予以拒绝。陈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 去年9月,陈先生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陈先生为投保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出生1个月的女儿,保险金额为2万元。陈当即给付保险公司年 保险费1600元。 同年12月,陈先生带女儿去医院就诊,诊断为婴儿肝炎综合症,但在今年1月3日出院时,诊断为“先天性胆道闭锁”。同年婴儿不幸去世,死亡推断书上确定死亡原因是“先天性胆道闭锁”。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并终止合同。 法院认为,陈先生是位非医务人员和年轻的父亲,在没有医疗机构诊断的情况下,对女儿存在黄胆症状没有察觉属正常。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提出申辩,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限日给付陈先生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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