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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扳倒拒赔保险公司

本报讯 (记者孙于泳通讯员常亮 庞建)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以投保人隐瞒病情为由,拒绝一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近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判其支付投保人周先生5万元保险金。

    投保5年查出患肝癌 

  1997年6月15日,周先生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投保书》,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5份。投保书中,周先生对“过去五年内曾否患有下列疾病?”一题选择为“无”,交纳了保费985元,并交纳了职业附加费5份共100元。此后历年周先生按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 

  2002年2月,周先生查出患有肝癌。同年4月17日,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公司一直未予书面答复。同年6月,因周先生未继续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向周先生发出了《保单停效通知单》。以隐瞒事实为由拒理赔 

  为此,周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安保险履行全额给付保险金5万元的义务,对自己的经济损失与健康损伤给予10万元的补偿性赔偿,给付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并请求法院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对平安保险的业务活动严加督察监管。 

  平安保险则认为,周先生在1997年投保时,隐瞒了自己患有小三阳及肝功能异常的事实。按双方所签订的投保书的要求,周先生所患疾病是应该加费投保的。后因周先生未再交纳保费,公司给周先生发出了《保单停效通知单》。法院裁定保单合法有效 

  法院向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进行咨询,法医认为,仅根据平安保险所举周先生1994年的病历所载的住院记录及化验结果,无法诊断出周先生患有健康、财务告知书中第四条“过去五年内曾否患有下列疾病”中第四项所列“消化道发炎、溃疡或出血、胰脏炎、胆囊炎、黄疸、肝炎、肝炎带原、脂肪肝、肝肿大、肝硬化、肝肌能异常”的疾病。 

  法院判定,周先生与平安保险签订的《人寿保险投保书》合法有效,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周先生保险赔偿款。周先生要求平安保险给付其经济损失与健康损伤10万元的补偿性赔偿款,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款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则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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