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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㈠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㈡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㈢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㈠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㈡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㈠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㈡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㈢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三至五年平均亩产量的2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㈠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⒈收获期前:⑴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⑵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它作物。 ⒉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㈡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它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索赔,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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