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农业保险 >> 农作物雹灾保险 |
|
|
| 险种条款 青保发(1996)020号抄报省人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 第一条为了使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因遭受不可预料的雹灾造成损失后,能得到基本经济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安定生活,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取低限度、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是村、社及社员个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承包的责任田所种植的粮食、油料等农作物,均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农作物雹灾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只负责赔偿农作物员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他人的毁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除雹灾以外的其他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化学灾害等,如暴风、洪水、地震、崖崩、雪灾、旱灾、霜冻、泥石流、倒伏等所造成的损失; 四、因管理不善、或籽种、农药、化肥等重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期间:从当年农作物出苗之日起到收割结束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根据当地近三年平均亩产量的六成按照同期同类作物平均收购价格作为每亩保险金额,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第七条 农作物雹灾保险费率: 1、由政府集体组织资助农民投保的,费率为百分之八;由农民个人出资投保的,费率为百分之六; 2、在县的范围内统保面积达到播种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实行费率下浮,最低为百分之六; 3、农民个人出资投保的,保险费以村为单位交纳,其余的均以乡为单位交纳; 4、以乡为单位连续两年赔付率达到百分之百以上的续保时费率上浮为百分之十; 5、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后,中途不得退保。 第八条被保险人所种植的农作物应当全部投保,不能挑选和遗漏。 第九条赔偿处理 1、当保险的农作物遭受雹灾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现场。 2、农作物遭受雹灾后,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乡一级证明。农户自己投保的农作物受损,由村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3、遭灾后,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程度确定损失成数、按成数乘保险金额计付赔偿款。 4、两种不同农作物、在混合生长期间,遭受雹灾损失时,可分别计算。 5、投保的农作物在保险期内,连续灾,保险人亦连续查灾。但在保险期内,不论一次受灾或连续受灾,保险赔偿均在收割结束后,两个月内核实赔付结案。(包括需要上报上级公司核批的时间)。 6、投保的农作物因雹灾严重受损时,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以帮助投保农户组织生产自救,安定人心。 7、保险人在查实或最终确定赔偿成数时,应当由投保人、村民代表、乡村干部和县、乡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商定。 8、被保队人从保险的农作物遭受雹灾损失的当天起二年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请求权自行消灭。或者从保险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保险金,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条农作物遭受雹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虚报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或夸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保险人在两个月内,对商定的赔偿金额未能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被保险人对超出的天数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金额以赔偿金额参照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按日计算。 2、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谎报保险事故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通还保险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赔款已领取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
提示: 如需查找“中华保险网”的网站资料,推荐下方百度,选择“站内”进行搜索! |
|
|
|
本网站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不对其资料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保证或其他声明。 |
| Copyright © 1996-2006 www.123bx.com (123BaoXian) China Insurance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
| 中华保险网 — 提供保险资讯的专业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