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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对大牲畜(在本条款中系指役用或肉用的牛、马、驴、骡,下同)具有保险利益者,并且,其大牲畜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投保: 一、大牲畜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二、大牲畜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 三、疫用大牲畜的畜龄为一周岁至十周岁,肉用大牲畜的畜龄为一周岁至三周岁,或在合同约定的饲养期内; 四、大牲畜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五、被保险人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大牲畜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大牲畜死亡或役用永久性完全丧失使役能力,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洪水、暴风、暴雨; 二、 特定疾病(选定责任) 巴氏杆菌病、炭疽病、口蹄疫、气肿疽、鼻疽、马传染性脑、脊髓炎、创伤性网胃、急性胃膨胀;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特定疾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扑杀并掩埋或焚烧的。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大牲畜死亡或役用丧失使役能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他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过失行为; 二、冻饿、中暑、摔跌、淹溺、中毒、互斗、阉割、被盗、走失、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的疾病; 五、计算机系统硬件或软件发生的任何故障或错误; 六、保险责任以外的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行政或执法行为及其它任何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 保险期限一年,从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一年,如果续保,则需另办手续。 第五条 观察期:从保险单生效起十五日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期满,续保合格大牲畜,免除观察期。 第六条 保险大牲畜在保险期限内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调离约定保险地点,则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当地大牲畜的市场价格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年大牲畜市场实际价格的六成。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标准计收。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大牲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对大牲畜饲养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及时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变动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符合承保条件的大牲畜数量有新的增加时,应补交相应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大牲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畜牧兽医部门协助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大牲畜。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大牲畜发生保险事故死亡后,保险人应对受损大牲畜核损,按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定额扣除残值后赔付,不可变价的尸体,不扣残值;可变价的尸体,定额扣除残值。保险大牲畜中的役畜因保险事故而永久性丧失使役能力后,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残值后,差额赔付。 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的大牲畜数量大于投保数量,保险人按大牲畜投保数量与出险时的可保数量的比例赔付。若保险大牲畜每头(匹)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时,则保险大牲畜每头(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格。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政府畜牧部门和所属兽医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治证明、死亡证明。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大牲畜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大牲畜数量、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快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索赔,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司法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他管辖权。 备注:凡对大牲畜(指役用或肉用的牛、马、驴、骡)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的;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的。疫用的大牲畜畜龄为一周岁至十周岁,肉用的大牲畜畜龄为一周岁至三周岁,或在合同约定的饲养期内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的,可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投保大牲畜保险,并且该把符合条件的大牲畜全部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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