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农业保险 >> 麦场火灾保险附加粮食贮藏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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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条款 青保发(1996)020号抄报省人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 为使农民贮藏的粮食因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安定农民生活,特开办麦场火灾保险附加粮食贮藏保险。 一、本保险是麦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麦场火灾保险时一并投保本保险,本保险不单独使用。 二、保险责任:贮藏的粮食因火灾、雷电、洪水、地陷、泥石流、崖崩、塌方造成的损失和为减少以上灾害损失而进行施救、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部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因保管不善而致粮食受潮变质、霉烂、虫鼠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便盗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按亩产量计算,川水地三百公斤,浅山二面公斤,脑山一百公斤。粮食每公斤价格按当地收购价确定。特殊情况可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交清保险费。 六、保险期间:自粮食入库(仓)开始,保险期为一年,(从投保人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要遵守政府及有关部门并于加强粮食管理的规定,保管好粮食。 八、赔偿处理: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粮食损失时,按本条款,所附月份赔付比例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实际损失达到右超过损失月份赔付比例时,按损失月份比例赔付;若实际损失低于损失月份赔付比例时,按实际损失赔付。对原粮加工的面粉,按当地当时国家标准粉售价计算赔偿(附表) 为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整理的合理费用与赔款单独计算,并以不超过粮食的赔偿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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