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网 — 专业提供保险资讯以及保险资料查询服务!
 
中华保险网
>> 首页 >> 农业保险 >> 甘蔗种植火灾保险
甘蔗种植火灾保险


    险种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下列甘蔗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甘蔗;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甘蔗;
    (三)代他人管理的甘蔗。
    第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生长及管理正常的甘蔗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甘蔗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经济作物种植区内间种的甘蔗;
    (二)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上种的甘蔗。
    保 险 责 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甘蔗遭受意外火灾致使被烧毁的损失,保险人按本条款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责 任 免 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甘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甘蔗或改种其它作物;
    (三)政府行为所致损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 险 期 限
    第六条 从约定起保日的零时起到甘蔗收获完毕为止,最迟不超过次年的三月底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 险 金 额
    第七条 甘蔗保险金额根据当地上年度种植的物化成本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最高以物化成本为限(以保单为准)。
    保 险 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第九条 本保险业务在有效期内不办理退保、退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甘蔗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甘蔗。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甘蔗要做好栽培管理工作,加强防灾防损,接受并实施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 当出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查勘事故现场,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甘蔗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甘蔗遭受其它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前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 偿 处 理
    第十七条 保险甘蔗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赔偿,并提供保险单、保费收据、损失清单,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灾害证明,经保险人查勘核实后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甘蔗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该保单保险面积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面积)后,根据受灾月份,按下列规定计赔:
    (一)8月31日前被烧毁的甘蔗,按保险金额的70%赔偿。
    (二)9月1日至9月31日被烧毁的甘蔗,按保险金额的80%赔偿。
    (三)10月1日至10月31日被烧毁的甘蔗,按保险金额的90%赔偿。
    (四)11月1日至12月31日被烧毁的甘蔗,按保险金额的70%赔偿。
    (五)1月1日以后被烧毁的甘蔗,按保险金额的60%赔偿。
    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灾面积-保险面积×10%绝对免赔率)×赔付比例
    第十九条 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出险时被保险人实际种植甘蔗的面积少于保险面积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赔;实际种植面积大于保险面积的,其损失按保险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赔付。
    第二十一条 发生部分损失的赔付后,保险人应按核定损失金额冲减甘蔗保险的总保险金额。保险人在赔偿后三十日内,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超过三个月不领赔款者,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果虚报出险原因,或者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取赔款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被骗取的赔款。
    争 议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 它 事 项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费 率 规 章
    湛江、茂名市的保险费率为1.5%,其它地区的保险费率为1.0%。

提示: 如需查找“中华保险网”的网站资料,推荐下方百度,选择“站内”进行搜索!
Google
>> 相关保险资料: >> 推荐保险资料:
·PICC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与条款
·PICC小麦雹灾保险条款(一)
·养鸡保险条款
·PICC农业区绵(山)羊保险条款
·橡胶树风灾保险 [图]
·PICC大牲畜保险条款
·养鸡保险 [图]
·农户养猪保险
·PICC小麦种植保险
·塑料大棚(温室)蔬菜生产保险
·林木风灾保险
·PICC农作物雹灾保险条款
·PICC养鸡保险条款
·附加母猪难产保险
·甘蔗种植火灾保险
·友邦金安年金保险
·大地财产保险——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
·宝宝意外伤害保险套餐
·光大永明永宁康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保险条款
·信诚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图]
·永诚财产保险—— 产品责任险
·平安保险: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
·国寿全家福保险(B型)
·伦敦保险协会战争保险
·太平洋太平盛世•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盗窃保险
·永安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陆路鲜、活货物
·临时移动条款
·华安保险:路路通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服务项目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招聘 | 在线投稿

本网站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不对其资料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保证或其他声明。

Copyright © 1996-2006 www.123bx.com (123BaoXian) China Insurance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保险网 — 提供保险资讯的专业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