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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条款 青保发(1996)020号抄报省人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 第一条为了使农民已收割的小麦在打碾期间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安定群众生活,特举办《麦场火灾保险》。 第二条凡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对其已经收割进入麦场的小麦、杂粮都可向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从麦捆入场开始起保到粮食打碾入库终止。保险期限川水地区最长不超过四十天,山区不超过八十天。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场内小麦、杂粮在打碾、晾晒过程中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 二、场内注麦、杂粮发生火灾后,为减少火灾损失而进行施救,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责任免除 保险小麦、杂粮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的故意行为; 二、在公路上或屋顶上晒、打小麦发生的火灾损失; 四、因火灾以外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保管不善而所造成的损失;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 第六条保险金额 根据当地近三年的平均亩产量的七成折以收购价,即为每亩的保险金额。具体数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保险费:根据保险期间,川水地区按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十计收,山区按千分之四计收。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遵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灾规定,做好麦场防火安全; 二、发生火灾后,应积极进行抢救,在两日内报告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三、不得虚报损失,不得有欺诈和隐瞒行为; 四、被只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权拒绝赔偿,如赔款已支付,被保险人必须如数退还。 第九条赔偿处理 一、保队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能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经查验损失后,按照下列方法赔偿: 1、对未打碾的小麦杂粮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对于打碾过头场的二场小麦,杂粮受损时,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赔偿; 3、发生火灾后,为抢救小麦、杂粮所支付的施救整理等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金额和受损小麦、杂粮的赔偿分别计算。最高以不超过损失部份的保险金额为限。 4、麦场遭受火灾损失后的损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估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经查证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需要报请上级公司核批的赔案,收到上级批文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若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二十日内发生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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