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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大棚(温室)蔬菜生产保险


    险种条款
    青保发(1996)020号抄报省人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
    第一条为支持菜蓝子工程建设、及使集体、承包户、专业户的塑料大棚及蔬菜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能得到经济补偿,及时恢复生产,以利生产、生活的稳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集体、承包户、专业户(以下称被保险人)的塑料大棚,(温室)及其生产的蔬菜、均可投保,也可单保棚室内的蔬菜。
    第三条被保险的塑料大棚(温室)及其生产的蔬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
    2、暴风、暴雨、雹灾、雪灾;
    3、洪水;
    4、因上述灾害所致棚室内蔬菜损失;
    5、在发生上述灾害时,为了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此项费用在棚室及蔬菜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棚室及蔬菜损失金额的数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被保险的塑料大棚(温室)及其生产的蔬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因遭受第三条列明的灾害或事故而不及时施救、保护所致扩大损失的部份;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
    3、蔬菜不按时收获或价格变动的损失;
    4、病虫害及施用农药不当所致的损失;
    5、其它不属于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所致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期间:以蔬菜生产期为保险有效期,即播种日起生效,到收获完备日终止;或以棚室竣工日起生效,到整个蔬菜季节特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谈确定。
    保险期限均以起保日零时起到责任终止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塑料大棚(温室)的保险金额:以安装完备的完际造价计算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也可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条大棚生产的蔬菜的保险金额,按棚内种植的品种、产量、国家收购价计算,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认定的价格计算保险金额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份无效。
    第八条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分别计算:塑料大棚(不包括支撑架)及温室年费率为8%;棚室内的蔬菜费率为1.5%。在市、县承保范围内保险赔款连续两年赔付率超过100%,下年续保时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5%。赔付率连续两年低于60%,下年续保时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最高下浮25%。牧区的塑料大棚(温室)蔬菜生产保险费率,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协商厘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九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对保险樯的的有关情况,须如实造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必须加强对棚室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的检查和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工作,发现保险财产有危险时应尽力采取措施消除;
    3、已投保的塑料大棚及其生产的蔬菜,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防止损失加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4、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如赔款已支付,被保险人必须如数退还。
    第十条 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投保的塑料大棚及其生产的蔬菜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标准计算赔偿;
    (1)塑料大棚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2)塑料大棚局部损失,按受损成数乘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3)蔬菜赔偿。
    未收获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早期已经上市全损时,按百分之八十赔偿;
    旺季全损时,按百分之五十赔偿;
    后期全损时,按百分之三十赔偿;
    部分损失,按以上四项的比例赔偿;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需报请上级公司核批的赔案,收到上级批文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若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4、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二十日内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5、保险人自收到赔偿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不能确定赔偿金额的可以根据已有的资料能够确定的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先予赔偿保险金,保队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6、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实际价值的。受损保险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操作员险标的的部份权利。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残值部分作价归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在赔款时扣除相应的数额。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请求权即行消灭;从保险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保险金,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二条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实际价值的,各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按照其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请求,并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后,未及时按时限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其损失金额以赔偿金额参照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按日计算。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保险人谎报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已付的保险赔款,保险人有权追回。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转让时,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故不履行行权利和职责时,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注手续,重新确定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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