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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鸡只,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 批舍饲养肉鸡2000只以上; (二) 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 投保鸡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洪水、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 (二) 鸡新城疫、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 (三) 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特定疫病内的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 冻饿、中暑及互斗致死、淘汰宰杀; (三)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 在观察期内的疫病(含延续至观察期以后的); (五)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它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死亡以及其它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的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从十日龄起保至离舍出售或调出为止,最长不超过100日龄。 第六条 保险鸡只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的特定疫病所致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中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八条 每只鸡的最高保额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9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标准计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危险程度增大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协助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至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出险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日数最长定为连续七日)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0%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数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0%时,按死亡数扣除10%的死淘数予以赔付。 赔款=死亡只数×(1-10%)×〖鸡苗单价+(鸡只保额-鸡苗单价)/90天×(出险时已饲养日数+出险日数)〗-残值 超过90日龄的最高按90日龄计算赔款。 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鸡只实际存栏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只数与实际存栏数的比例赔付。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饲养原始记录资料、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政府有关部门的灾害证明。 第二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款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鸡只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人在赔偿后三十日内,也可以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款为试办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公司+农户”形式的农户养鸡以集体方式统一办理投保的保险业务。集体方式统一办理投保是指必须以公司或乡镇以上为单位统一办理投保。 费率规章 保险责任(一)的费率为3.5‰,保险责任(二)和保险责任(三)的费率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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