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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火灾保险


    险种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工林木、天然林木,均可列入本保险标的范围:
    一、林木生长的密度符合国家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 生长正常,定植满二年以上。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但对同一地域的林木拥有不同权利的人不得为同一地域的林木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火灾,也就是森林火灾。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
    二、 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二、被保险人及他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过失行为;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保险林木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施救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按人工林木和天然林木分别确定(应在保单中分别注明):
    人工林木的保险金额按不同树种、不同生长时期的造林成本确定。
    天然林木的保险金额,比照人工林木的造林成本,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或单位面积保费标准计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九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投保时须如实向保险人提供省级以上国家测绘局印制的并已在国土、林业部门合法使用的投保林木所在地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平面图),并在图上标出主要树种、树龄、郁闭度、林相图、森林资源档案、四至和明显地物标,以便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时查勘定损。
    第十一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危险程度加大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它有关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林业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并接受保险人关于林木安全防火的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林木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查勘定损。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全部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造成全部死亡时为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时按焚烧程度分为烧毁木和烧死木两种情况:当保险标的均成为烧毁木时,按保险金额扣除免赔和应扣除面积(指林中空地、石头山、荒山、水圹(库)、溪流、道路、房屋等面积应扣除,如下同)的保额后赔偿;当保险标的成为烧死木时,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免赔和应扣除面积的保额及残值后的余额赔偿。保险林木面积大于实有林木面积时,按实有林木面积赔偿。
    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 部分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火灾损失,凡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或国家森林标准种植密度(幼林200株/亩,中成林达到110株/亩)以株折亩,再按保险金额扣除免赔和应扣除面积的保额并扣除残值后赔偿。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全部或部分损失)时,按受灾林木面积扣除绝对免赔20%后计赔。
    第十六条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者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正本)、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林业公安及主管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八条 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本保险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人在赔偿后三十日内,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因第三者原因引起的保险林木火灾,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部分赔款的,保险人应在赔款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费率规章
    根据本省森林火灾发生几率和分布的实际,以县(区)以上为单位(或大型林场)统保的费率,肇庆、云浮、韶关市为1.0%,其他地市为1.5%。以乡镇为单位(或中型林场)投保的费率,肇庆、云浮、韶关市为1.5%,其他地市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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