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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保发(1996)020号 一九九六年元月 第一条为保险农业区养羊户在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后,获得经济补偿,促进畜 牧业生产发展,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农业区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专业户(以下简称被保险人)饲养的绵(山)羊按下 列条件参加本保险。 一、具备饲养管理和防疫条件,专人跟群放牧;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羊只,应全部投保,投保的羊只须打有保险标记。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由于火灾、雷击、冰雹、洪水、崖崩、固定物体倒塌、室息、中毒、淹溺、触电、摔跌 致保险羊只死亡或残疾; 二、由于胎产、阉割所致保险羊只死亡; 三、由于患传染病经当地政府命令捕杀掩埋的。 第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羊只的死亡、伤残,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饲养、放牧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疾病; 三、被盗、走失、雪壶; 四、其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员失。 第五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定为一年。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满日的二十四止。期满另办 续保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 一、国有和集体单位的羊只,根据投保当时的帐面价值(或协商估定的价值)每只羊按单价的 百分之六十确定保险金额。 二、专业户的羊只根据投保时的市价每只羊(或协商估定的价值)按单价的百分之六十确定保 险金额。 三、办理续保手续时要重新确定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按地区分别计收。川水地区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计收保险费。浅山地区按保全额的 百分六计收保险费。脑山地区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七计收保险费。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一次收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饲养放牧的规定和保险提出的合理建议,搞好饲养管 理,做好防疫防灾工作; 二、在保险期间,如羊只有增减,被保险人应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 人; 四、防疫工作可由保险人与有关部门安排,被保险人应按要求向防疫部门交清防疫; 五、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承提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赂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 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资料,如保险单、损失清单、诊断 书及必要的证明或证据。 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在核定赔偿时,按以下办法: 1、羊只死亡或残废,根据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赔偿; 2、残余价值部分,参照当地市价,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议折价归被保险人,并按实际残 值的百分之六十从赔款中扣除; 3、因患传染病,经政府命令捕杀掩埋,有关部门给了补助金的,保险人在确定赔偿时,亦 相应按补助金的百分之六十扣减赔偿保险金; 4、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赂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 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的60%。 三、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经过查勘定损对 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需要报请 上级公司核批的赔案,在收到上级批文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若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队金请求后,二十日内发出拒绝 赔偿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不能确定赔偿金额的, 可以根据已有的资料参够确定的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先予赔偿保险金。保险人最终确定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并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后,未及时按时限履行 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其损失金额以赔偿金额参照银行同 期储蓄利率按日计算。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谎报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亦不承 担赔偿责任,如保险赔款已领取,保险人有权追回。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从保险的羊只遭受灾害损失的当天起二年不赂保险人请求赔偿,请求权 即行消失。从保险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保险金,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 或法院处理。 青保发(1996)98号文抄报省人行 农田水利灌溉设施保险条款 一九九六年三月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田水利灌溉设施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能够得到保 险经济补偿,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特开办本保险。 第一条凡用于农田水利灌溉的下列设施,可参加本保险: 1、电机、变压器、水利专用输电线路、机房; 2、栏河渠闸坝、暗涵、渡槽、引提水设施; 3、钢筋水泥或予制板结构的明渠。 上述设施由经营者(以下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条保险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地震、洪水; 2、暴风、暴雨、雷击、地陷、滑坡、泥石流、崖崩; 3、火灾、爆炸。 因遭受上述灾害事故,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 司也负责赔偿,此项费用与水利设施损失分别计算,各自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特别约定保险责任 对下列两项保险财产,作为本保险的特别约定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1、有明显痕迹的电机、变压器整机被盗或输电线路被盗千米以上; 2、因农田水利灌溉设施危及附近财产或人身安全所采取必要的断然措施而造成的农田水利 灌溉设施本身的员失。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破坏行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2、管理不善、疏忽过失行为,操作失误等造成的损失; 3、因水利设施遭受损害而引起的停电、停水及其他一切间接损失; 4、因水利设施遭受损害则导致的其它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5、机器设备的零部件被盗; 6、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 以及超负荷或带病过转等违 章行为造成的损失; 7、各项灌溉设施年久失修或渗水、漏水、断流以及一切非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第五条保险金额的确定 1、电机、变压器、输电线路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2、机房、拦河闸坝、暗涵、渡槽、明渠,引提水设施按原工程造价加现值成数协商确定保 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从投保人签定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 日24时止。中途不得退保,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保险费率 1、电机、变压器、输电线路、机房费率为千分之二; 2、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费率为千分之十; 3、拦河、渠闸坝、暗涵、渡槽、钢筋水泥明渠引提水设施费率为千分之四; 4、予制板结构的明渠费为千分之六。 第八条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本公司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不得故意隐瞒; 2、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措施,时行施救,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保险财产遭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九条安全奖励 保险财产在一年保险期内未发生事故,没有赔偿者,结保时可享受安全奖励,奖励金额为上 年度应交保费的10%,不结续保者不给。 第十条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及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只险达成赔偿金额协义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需要报请上级公司核批的赔 案,收到上级批文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并以上级核准的赔偿金额为准。赔偿期若 遇节假日顺延。 3、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二十日内发出拒 绝赔偿通知书。 4、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不能确定赔偿金额的 ,可以根据已有的能够确定的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先予赔偿保险金,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 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5、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在禽赔偿保险金时,就当填写 “权益转让书”,本公司有权从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协议后,未及时按时限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被保险人 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损失金额以赔偿金额参照银行同期储畜利率按日计算。 2、被保险人谎报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 险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赔偿时限 被保险人自农田水利灌溉设施遭受损失的当日起二年不向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 保险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请法院处理。 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地址:中国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2号 邮编:810008 电话:(0971)6305088转各部门 传真:(0971)6302574 网址:http://www.qingh.piccnet.com.cn/index.htm E-mail:zhangjw@qingh.piccnet.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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