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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批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晨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畜 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 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 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物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 令需要朴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下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这;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署、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它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它任何损失。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十日龄起保至五十六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四十三日龄起保至一百四十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一百四十一日龄起保至五百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一日龄起保至四十二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四十三日龄起保至一百四十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一百四十一日龄起保至五百日龄上。 第六条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七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 生效之日起十五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保险鸡只中狞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定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卫 全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用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 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七天) 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数高于实际 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邓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SX(〗(鸡苗单价+每只保额-鸡苗单价)〖〗56天或140天〖S X)〗×(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表)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种鸡死淘率分别是:育雏 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 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 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款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 已取得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员失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 相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 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 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间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工知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 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樯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 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 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 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被保有权拒绝赔偿 ,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 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养鸡保险条款(范本)解释 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同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批舍饲养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 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署降 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 饲养密度合理。 本条第一款的批舍饲鸡10000只以上指的是在同一时期内,该养鸡场鸡舍饲养的是一秕同种 同期生长的鸡只,其数量必须在10000只以上,强调具有一定规模,这是由于鸡的批量小, 保险人不宜控制风险,也不利于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所以对10000只以下的鸡场不予 承保; 第二水当地洪水水位线是指保险人根据当地历史洪水灾害情况划定的保险责任线。鸡舍良的 舍内环境,避免应激反应的发生,对产蛋高峰期的持续、保持良好受精率、减少异形蛋的出 具有可靠的保证。一般幼雏鸡第一周要求室内温度26—30℃,以每周2—3℃,直至20—22℃ 。产蛋鸡适宜温度为7—28℃,当舍内温度低于-9℃或高于35℃,对鸡群有害。相对温度50% —70%适宜; 第三款强调投保鸡只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是因为从外地新引进的鸡只,对当地的饲养环 境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鸡只本身的防病名疫能力难于掌握,鸡只的死亡风险也就很难控制 ,所以,一年内保险人不能接受这样的鸡只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 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本条只承保对养鸡生产危害大的传染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现将供选择的保险责任解释如下: (一)火灾; 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 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电机、电器、电缺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引起燃烧并失去 控制蔓延扩大也属于火灾责任。 (二)爆炸: 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造成的现象叫 爆炸。本责任主要指鸡舍或外界发生爆炸波及保险鸡只造成死亡。 (三)雷击: 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鸡只或周围建筑物而造成保险鸡只死亡。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 地之间产生放电现象。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指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说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都属本保险责任。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 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筑物本身的员失,都不负责赔偿。 (五)洪水: 同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冲散损失。 (六)暴风: 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到8级风,即风 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七)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边疆4小理降雨量达5 0毫料以上。 (八)台风: 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 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九)龙卷风: 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 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十)鸡新城疫: 由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败血性和具有高度毁灭性的传染病。以呼吸困难、下痢、神经机能 紊乱,粘膜和浆膜出血为特征。 (十一)禽霍乱: 由巴氏杆菌引起的一种急性疾病。主要症状:精神沉郁、食欲丧失,呆立于一隅,鸡冠发绀 ,下痢。 (十二)鸡瘟(A型流感): 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感染疾病综合症。 (十三)鸡马克立克氏病: 是一种病毒性传染病。病的特征是周围神经发生淋巴样细胞浸润和肿大,各内脏器官、眼救 及皮肤出现同样病变并形成肿瘤性病灶,引起急性死亡,消瘦,一肢或两肢发生麻痹。 (十四)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是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特征是气管炎和支气管炎,呼吸困难,张嘴打喷嚏、产卵 量下降。 (十五)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是由病毒引起的鸡传染病。病毒侵害法氏囊,造成机体免疫机能下降。 (十六)本条第三款:具有法律效办的县级(含)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诊断为特定疾病内的鸡新疫 、禽霍乱、鸡瘟(A型流感)、鸡马立克氏病、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的传染丙 时,为了防止传染病进一步扩大,由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下达命令对已染病鸡群进行扑杀 、掩埋、焚烧时所造成的保险鸡只死亡。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署、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传染病所致死亡以及其它任何损失。 本条列明的各种原因造成保险鸡只的死亡,是指无论是由于本条所述各项原因直接造成的, 还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灾害、事故、传染病而造成的,均为责任免除,保险人不予赔偿。责任 免除具体有以下事项: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法律上故意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 成损害结果,而仍希望其结果发生或放任这处结果发生。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过 失行为,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行为。 (二)互斗、:是指鸡只之间的互相咬杀;中署、冻饿致互与管理不善直接相关,列为责任免 除。 (三)战争:国家与国家、集团与集团之间为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军事行动:国家或政权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武装力理签署命令并实施行动。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困其破 款范围、损失程度难以估计,养鸡保险损失率无法测定,故将其列为责任免除。 (五)违反防疫规定或拒绝防疫是指违反规定的防设时间注射疫苗,违反规定的防疫程度进行 防疫或拒绝按兽医部门的程序预防检疫。 (六)本规定承担的保卫全责任为列明的风险责任。本条第六款进一步明确了凡不属本规定第 二各列举的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相应费用(如治疗费、药费等)都属责任免除,保险人 一概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五条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希,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十日龄起保至五十六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四十三日龄起保至一百四十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一百四十一日龄起保险五百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一日龄起保至四十二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四十三日龄起保至一百四十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一百四十日龄起保至五百日龄止。 本条种鸡根据使用年限来划分,其它鸡只按正常生长阶段来划分。 第六条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七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 生效之日起十五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本条规定观察期的长短是按传染病的潜伏期来确定。一是般鸡瘟的潜伏期为2—4天;禽霍乱 为2—9天;鸡新城疫为3—5天;鸡马立氏病为1—3个月;鸡传染性喉气管炎为3—12天传染 性法氏囊病为1—5天。 为了便于掌握,本条款对保险产蛋鸡和种鸡的传染病观察期,统一规定为15天。保险肉鸡的 传染病观察期定为7天,主要因为肉鸡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56日龄,而潜伏期相对较长的 鸡马立氏病一般多在2—5个月龄之间发病,所以,此病对肉鸡的影响不大。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用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加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加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料费 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加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本条为了促使被保险人加强饲养管理,保险金额按购鸡苗费和饲料费两项本成费用的八成来 确定,其他成本费用投入风险,由被保险人自保。 赔偿处理 第十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七天) 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数高于实际 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SX(〗(鸡苗单价+每只保额-鸡苗单价)〖〗56天或140天〖S X)〗×(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表)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种鸡死淘率分别是:育雏 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本规定是以一栋鸡舍发生事故来计算赔款。出险天数是鸡只发生一次保险事故的天数。根据 鸡只病程的长短,一次保事故的出险天数是最长定为7天。累计死亡数即是7天内(含第七天) 的死亡总数。根据养鸡场的死淘率和保险公司的人力情况,确定相对免赔率为15%,保险人 可根据当地情况向上浮动。 出险时已饲养天数是指出险时被保险人已经饲养保险鸡只的天数。 为了防止淘汰和正常死亡的损失,根据鸡只的种尖及生长阶段确定死淘率。 一般内鸡自然死淘率为3%;产蛋鸡育成阶段为8%,产蛋阶段为10%;种鸡育雏阶段为5%,育 成阶段为8%,产蛋阶段为5%。以上是我国规模化鸡场的自然死淘率。死淘率的标准,由各分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市 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 本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鸡只实际存栏数大于投保数时,应按投保数与实际存樯数的 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鸡只死亡清单、政府畜牧兽医部 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后,索赔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1)被保险人要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要求,提供保险人指定兽医部门的诊断证明(种鸡要提供临 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证明)、死亡鉴定证明、防疫证明、保险单、损失清单及治疗经过的书 面证明。 (2)保险人指定的兽医部门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力理和较高的水平,出据的证明应该真实合 法。 (3)被保险人对死亡的鸡只应予妥善保管,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鸡只残体要妥善处理,避免被保险人从残值中赢利。 残值处理: 1、对可食用或利用尸体:一般指因物理因素致死的鸡只,如电击等。其残值应从赔款中扣 除。 2、对于捕钉杀、销毁及患传染病死亡的鸡只尸体,禁止食用,不扣残值。 第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 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款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 者已取得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员 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后,依法取得 了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代位追偿权。 第十四条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 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本条规定了投保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明该保险单的投保鸡只 数减去了已赔偿只数后剩余的有效保险只数。保险人对有效保险只数继续负责至保险期满为 止。已赔偿的保险鸡只,因保险人已履行其义务,故不再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提赔偿责任。 本条根据《经济合同法》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经济合同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即诚 实和守信用。如果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为骗取保险赔款有意伪造、变造证明,制造假案 ,已构成欺诈行为,保险合同即为无效合同,因此保险人不仅有权拒绝赔偿,而且有权追回 已付的保险赔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条讲明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照保险单的规定交清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保 险合同生效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必要前提,如果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或保险人 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立即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的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 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 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闻及安全防灾工作。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不能因为鸡只已参加保险而放松对鸡只的饲养管理、防疫、防灾工作, 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并接受畜牧兽医部门 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有关做好防疫、防灾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 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 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本条规定保险保同订立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人若需变更本条中的有关事项 ,须书面申请办理批改、加保手续,经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附于保险单上作为保险合同 的一部分。需要增加保费的,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 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本条规定了保险鸡只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三方面的义务: (一)抢救保险鸡只的义务,当保险鸡只发生传染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并将未发病鸡 只隔离,以防止疫病蔓延;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应及时进行抢救、转移,并对受伤鸡只进行有 效治疗,以使鸡只死亡减少到最低限度。保险人对因被保险人不积极抢救、隔离和治疗而死 亡的鸡只不负责赔偿。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立即”就是要求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24小时内 通知保险人。 (三)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的义务,被保险人对死亡鸡只应予妥善保管,在未征得保险人或 保险人授权的业务代理机构同意之前不得作任何处理。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 裁或提起诉讼。 本条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赔款及其他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 。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增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规定被保险人之间根据保险单的约定,对有关保险事项的一切通知或接洽均应以书面形 式处理,如批改、退保、续保、分期交费、索赔等等,以便有据可查。另外,对保险人应当 向被保险人说明的条款内容,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而向保险人说明的内容,也应作 好笔录并签字记录在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地址:中国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2号 邮编:810008 电话:(0971)6305088转各部门 传真:(0971)6302574 网址:http://www.qingh.piccnet.com.cn/index.htm E-mail:zhangjw@qingh.piccnet.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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