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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保发(1996)020号抄报省人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 第一条为了使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因遭受不可预料的雹灾造成损失后,能得到基 本经济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安定生活,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取低限度 、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是村、社及社员个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承包的责任田所种植的粮食、油 料等农作物,均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农作物雹灾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只负责赔偿农作物员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他人的毁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除雹灾以外的其他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化学灾害等,如暴风、洪水、地震、 崖崩、雪灾、旱灾、霜冻、泥石流、倒伏等所造成的损失; 四、因管理不善、或籽种、农药、化肥等重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期间:从当年农作物出苗之日起到收割结束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根据当地近三年平均亩产量的六成按照同期同类作物平均收购价 格作为每亩保险金额,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 值,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第七条 农作物雹灾保险费率: 1、由政府集体组织资助农民投保的,费率为百分之八;由农民个人出资投保的,费 率为百分之六; 2、在县的范围内统保面积达到播种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实行费率下浮,最低为 百分之六; 3、农民个人出资投保的,保险费以村为单位交纳,其余的均以乡为单位交纳; 4、以乡为单位连续两年赔付率达到百分之百以上的续保时费率上浮为百分之十; 5、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后,中途不得退保。 第八条被保险人所种植的农作物应当全部投保,不能挑选和遗漏。 第九条赔偿处理 1、当保险的农作物遭受雹灾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保险人、 以便及时查勘现场。 2、农作物遭受雹灾后,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 乡一级证明。农户自己投保的农作物受损,由村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3、遭灾后,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程度确定损失成数、按成数乘保险金额计付赔偿款。 4、两种不同农作物、在混合生长期间,遭受雹灾损失时,可分别计算。 5、投保的农作物在保险期内,连续灾,保险人亦连续查灾。但在保险期内,不论一 次受灾或连续受灾,保险赔偿均在收割结束后,两个月内核实赔付结案。(包括需要 上报上级公司核批的时间)。 6、投保的农作物因雹灾严重受损时,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以帮助投保农户组织 生产自救,安定人心。 7、保险人在查实或最终确定赔偿成数时,应当由投保人、村民代表、乡村干部和县、 乡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商定。 8、被保队人从保险的农作物遭受雹灾损失的当天起二年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请求 权自行消灭。或者从保险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保险金,即作为自 愿放弃权益。 第十条农作物遭受雹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虚报或者夸大损 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或夸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议仲裁机构或法院 处理。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保险人在两个月内,对商定的赔偿金额未能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被保险人对 超出的天数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金额以赔偿金额参照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按日 计算。 2、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谎报保险事故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通还保险 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赔款已领取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青保发(1996)020号抄报省人行 塑料大棚(温室)蔬菜生产保险条款 一九九六年元月 第一条为支持菜蓝子工程建设、及使集体、承包户、专业户的塑料大棚及蔬菜由于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能得到经济补偿,及时恢复生 产,以利生产、生活的稳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集体、承包户、专业户(以下称被保险人)的塑料大棚,(温室)及其生产的 蔬菜、均可投保,也可单保棚室内的蔬菜。 第三条被保险的塑料大棚(温室)及其生产的蔬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 司(以下简称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 2、暴风、暴雨、雹灾、雪灾; 3、洪水; 4、因上述灾害所致棚室内蔬菜损失; 5、在发生上述灾害时,为了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此项费用在棚室及蔬菜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 得超过棚室及蔬菜损失金额的数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被保险的塑料大棚(温室)及其生产的蔬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 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因遭受第三条列明的灾害或事故而不及时施救、保护所致扩大损失的部份;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 3、蔬菜不按时收获或价格变动的损失; 4、病虫害及施用农药不当所致的损失; 5、其它不属于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所致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期间:以蔬菜生产期为保险有效期,即播种日起生效,到收获完备日终 止;或以棚室竣工日起生效,到整个蔬菜季节特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谈确定。 保险期限均以起保日零时起到责任终止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塑料大棚(温室)的保险金额:以安装完备的完际造价计算保险金额、保险金 额也可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条大棚生产的蔬菜的保险金额,按棚内种植的品种、产量、国家收购价计算, 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认定的价格计算保险金额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份无效。 第八条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分别计算:塑料大棚(不包括支撑架)及温室年费率为8%; 棚室内的蔬菜费率为1.5%。 在市、县承保范围内保险赔款连续两年赔付率超过100%,下年续保时费率在原费率 的基础上上浮25%。赔付率连续两年低于60%,下年续保时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最 高下浮25%。 牧区的塑料大棚(温室)蔬菜生产保险费率,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协商厘定。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九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对保险樯的的有关情况,须如实造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必须加强对棚室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的检查和合理建议,切 实做好安全防灾工作,发现保险财产有危险时应尽力采取措施消除; 3、已投保的塑料大棚及其生产的蔬菜,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防止损失加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 保险人; 4、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如赔款 已支付,被保险人必须如数退还。 第十条 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投保的塑料大棚及其生产的蔬菜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标 准计算赔偿; (1)塑料大棚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2)塑料大棚局部损失,按受损成数乘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3)蔬菜赔偿。 未收获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早期已经上市全损时,按百分之八十赔偿; 旺季全损时,按百分之五十赔偿; 后期全损时,按百分之三十赔偿; 部分损失,按以上四项的比例赔偿;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需报请上级公司核批 的赔案,收到上级批文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若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4、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二十日内发出拒绝 赔偿通知书。 5、保险人自收到赔偿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不能确定赔偿金额的可 以根据已有的资料能够确定的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先予赔偿保险金,保队人最终确 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6、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实际价值的。 受损保险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 实际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操作员险标的的部份权利。 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残值部分作价归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在赔款时扣除相应的 数额。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请求权 即行消灭;从保险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保险金,即作为自愿放弃权 益。 第十二条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实际价值的,各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 超过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按照其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 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请求,并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后,未及时按时 限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其损失金额以赔偿金 额参照银行 同期储蓄利率按日计算。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保险人谎报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已付的保险赔款,保险人有权追 回。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转让时,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 变更合同。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故不履行行权利和职责时,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办理批注手续,重新确定被保险人。 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地址:中国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2号 邮编:810008 电话:(0971)6305088转各部门 传真:(0971)6302574 E-mail:zhangjw@qingh.piccnet.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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