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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陵晚报》报道,南京某贸易公司为公司一辆桑塔纳轿车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6年7月5日续保,期限2006年7月15日至2007年7月14日。但2006年7月27日该车被偷。报警次日,车主将有关情况通报保险公司要求退保。保险公司称想退保可以,但要等3个月他们能确认车子确实被偷之后。2006年12月5日,该公司派人带着派出所出具的案子未破证明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退回了保险费608.22元,但是这个数目已经扣除了12月5日以前的保费。 该公司疑惑,他们从车子被偷第二天就要求退保,但保险却扣他们报案后4个多月的保费。保险公司称,确认车是否被偷前车还在保险期内,保费自然要扣除。公安部门立案通知书不能算作正式证明,要有确实的车辆被盗证明才行。车被偷后,车的保险风险更大,这时车出险保险也要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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