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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直接索赔
     主持人:在车辆三责险中,当肇事人(被保险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支付赔偿,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起诉保险公司一直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今年7月1日即将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由被保险人而不是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对于这一条究竟该如何理解,受害人如何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了一些比较专业的读者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上期回馈 索赔认准责任人

  邓女士的母亲在自家小区内骑车与货车相撞致死后,虽然法院已判货车所在的贸易公司负全责,但这笔20万元的赔偿金却被贸易公司推诿要到保险公司理赔后才给,理由是自己没钱。从一周来多位读者和专业人士对邓女士的建议来看,大家都觉得商贸公司的做法是在转嫁矛盾,还是要邓女士及其家属认准第一责任人。

  读者王先生和徐先生不约而同地表达出对本案的看法:贸易公司难逃责任,应该是其先将20万元赔偿给受害人,然后再到保险公司理赔。至于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各类单据,贸易公司如确实无法出具的,可以请求受害人家属予以支持协助。“现在怎么反过来了,变成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催讨,贸易公司反倒置身事外,还惺惺作态指控别人!”

  读者陈先生气愤地建议邓女士,如果贸易公司继续“打太极”,不如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贸易公司还在正常运营,他们还有车子,怎么会没有钱?!就算倒闭还可以查封拍卖资产抵押呢!”

  本刊也要在这里建议市民,万一自己成了受害者,面对纠纷,不要抱着“和事佬”的心态,更不必为肇事单位省钱,认准自己的第一责任人不放,才能在索赔上少走弯路。

  保险公司理赔不冤枉

  在以往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例中,也有保险公司被判决赔偿的。对此,一些保险公司表达了不满。认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商业保险,却要自己承担强制保险的责任。而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直接赔偿被害人。

  对此,曾在保险公司任职,同时也是法学硕士的读者徐先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给被害人其实也不冤。虽说全国强制保险要从今年7月1日开始,但上海早在去年4月1日就开始率先施行。在强制保险出台前,人们买车险未必买三责险,买也就是5万元左右的保额。但三责险强制以后,大家买的三责险保额一般都在20万元以上,不少少买的车主还主动追加保额。其实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三责险业务量大幅上升,已经受益不少。“况且,不管保险金的赔付对象是谁,只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都不会超出可控范围。”

  其次,《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虽然该条在是否直接向受害第三人赔偿保险金的问题上,赋予保险公司选择权,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可以”两字已经明确表明了立法者的倾向性意见,即考虑到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且没有出现与当事人利益相悖事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优先选择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否则,如果把“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是否向受害第三人直接赔偿保险金都拥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的话,该法条本身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保险聚焦

  [链接]《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受害人如何讨回赔偿

  本刊的专栏作者贝政明律师在4月24日《受害人不能起诉保险公司》一文中指出,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了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金的仅限于被保险人,不包括受害人。不过该条例也赋予了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在受害人如何讨回赔偿的问题上,贝政明建议受害人一旦发现或感觉被保险人的履行赔偿的能力或诚信有问题,就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提交保险合同中约定所需的各种单据,以便保险公司行使直接赔偿受害人的权利。

  徐先生则进一步建议受害人在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涉及了债权理论。就这类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来看,受害人是债权人,肇事人(被保险人)是债务人,而保险公司是次债务人。通说认为,不论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拥有合法债权的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该特定情况就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将申请赔偿金的主体限定为被保险人,但这一规定是针对该险种的索赔、理赔程序而言的。从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受害人依法向债务人或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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