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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经承运部门检验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则以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同意承运的鲜活、活货物,发货人或收货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的鲜、活货物在运输途中,保险人除了承担《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二条中保险责任外,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腐烂、死亡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的鲜、活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属于《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三章中的“除外责任”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腐烂、变质、串味、污染、短量等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途)损耗; 2.货物不符合承运部门规定或属于托运人(包括押运人)不遵守运输规则要求所造成的损失; 3.托运人或被保险人(包括押运人)的失职或故意行为; 4.由于运输过程中的必备、必需品不足和照料管理不善引起的损失; 5.其它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责任起讫从承运部门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站时开始,至运抵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终止,如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能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长延至第一次“催领通知”发出后的两天内为限。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物购入价确定(不含运杂费等)。 第六条:被保险人(包括押运人)要履行《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六至九条以及下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1.遵守政府和承运部门关于鲜、活货物运输规定,根据需要备足用具、饲料、水、氧气等必需品,在运输途中要按规定和需要及时加冰、上水或充氧等、精心照料、妥善管理; 2.货物装运前须的安全防腐、防霉变、防病毒、防雨、防冻等措施,运输途中发生腐烂或病变死亡时,应及时进行抢救,防止损失扩大。 第七条:为了加强被保险人(包括押运人)的责任心,规定绝对免赔额,分别按以下比例扣除赔款: 一、干菜、干果类:5%; 二、鲜瓜、果、蔬菜类:10%; 三、肉蛋类:10%; 四、牲畜类:5%; 五、家禽类:5%; 六、珍贵活物类:10%。 第八条:赔偿办法。 1.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被保险人(包括押运人)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凭证,货物运单、货票、发票、货运记录和有关的工作日志、记录,以及有关证明(含检验、检役证明)。 2.保险的鲜、活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赔偿(扣除途中耗,殖值和绝对免赔额); 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数乘以货物原购入单价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该类货物总额的,按照保险金额与该货物总额比例赔偿(施救费、途耗、残值均比例赔偿)。 3.被保险人从货物发生损失的次日起,如果在十五天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交必要的单证,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其它未尽事项,以《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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