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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 种 条 款 保 险 标 的 范 围 第 一 条 凡 在 国 内 江 、 河 、 湖 泊 和 沿 海 经 水 路 运 输 的 货 物 均 可 为 本 保 险 之 标 的 。 第 二 条 下 列 货 物 非 经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特 别 约 定 , 并 在 保 险 单 ( 凭 证 ) 上 载 明 , 不 在 保 险 标 的 范 围 以 内 : 金 银 、 珠 宝 、 钻 石 、 玉 器 、 首 饰 、 古 币 、 古 玩 、 古 书 、 古 画 、 邮 票 、 艺 术 品 、 稀 有 金 属 等 珍 贵 财 物 。 第 三 条 下 列 货 物 不 在 保 险 标 的 范 围 以 内 : 蔬 菜 、 水 果 、 活 牲 畜 、 禽 鱼 类 和 其 它 动 物 。 第 四 条 本 保 险 分 为 基 本 险 和 综 合 险 ,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单 注 明 的 承 保 险 别 分 别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基 本 险 由 于 下 列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保 险 货 物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条 款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因 火 灾 、 爆 炸 、 雷 电 、 冰 雹 、 暴 风 、 暴 雨 、 洪 水 、 海 啸 、 崖 崩 、 突 发 性 滑 坡 、 泥 石 流 ; ( 二 ) 船 舶 发 生 碰 撞 、 搁 浅 、 触 礁 , 桥 梁 码 头 坍 塌 ; ( 三 ) 因 以 上 两 款 所 致 船 舶 沉 没 失 踪 ; ( 四 ) 在 装 货 、 卸 货 或 转 载 时 因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五 ) 按 国 家 规 定 或 一 般 惯 例 应 承 担 的 共 同 海 损 的 牺 牲 、 分 摊 和 救 助 费 用 ; ( 六 ) 在 发 生 上 述 灾 害 事 故 时 , 因 纷 乱 造 成 货 物 的 散 失 以 及 因 施 救 或 保 护 货 物 所 支 付 的 直 接 合 理 的 费 用 。 第 六 条 综 合 险 本 保 险 除 包 括 基 本 险 责 任 外 , 保 险 人 还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因 受 碰 撞 、 挤 压 而 造 成 货 物 破 碎 、 弯 曲 、 凹 瘪 、 折 断 、 开 裂 的 损 失 ; ( 二 ) 因 包 装 破 裂 致 使 货 物 散 失 的 损 失 ; ( 三 ) 液 体 货 物 因 受 碰 撞 或 挤 压 致 使 所 用 容 器 ( 包 括 封 口 ) 损 坏 而 渗 漏 的 损 失 , 或 用 液 体 保 藏 的 货 物 因 液 体 渗 漏 而 造 成 该 货 物 腐 烂 变 质 的 损 失 ; ( 四 ) 遭 受 盗 窃 的 损 失 ; ( 五 ) 符 合 安 全 运 输 规 定 而 遭 受 雨 淋 所 致 的 损 失 。 责 任 免 除 第 七 条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保 险 货 物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一 ) 战 争 、 军 事 行 动 、 扣 押 、 罢 工 、 哄 抢 和 暴 动 ; ( 二 ) 船 舶 本 身 的 损 失 ; ( 三 ) 在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前 , 被 保 险 货 物 已 存 在 的 品 质 不 良 或 数 量 短 差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 四 ) 被 保 险 货 物 的 自 然 损 耗 , 本 质 缺 陷 、 特 性 所 引 起 的 污 染 、 变 质 、 损 坏 ; ( 五 ) 市 价 跌 落 、 运 输 延 迟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 ( 六 ) 属 于 发 货 人 责 任 引 起 的 损 失 ; ( 七 )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第 八 条 由 于 行 政 行 为 或 执 法 行 为 所 致 的 损 失 。 第 九 条 其 他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 责 任 起 讫 第 十 条 保 险 责 任 的 起 讫 期 , 是 自 签 发 保 险 单 ( 凭 证 ) 后 , 保 险 货 物 运 离 起 运 地 发 货 人 的 最 后 一 个 仓 库 或 储 运 处 所 时 起 , 至 该 保 险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目 的 地 的 收 货 人 在 当 地 的 第 一 个 仓 库 或 储 存 处 所 时 终 止 。 但 保 险 货 物 运 抵 目 的 地 后 , 如 果 收 货 人 未 及 时 提 货 , 则 保 险 责 任 的 终 止 期 最 多 延 长 至 保 险 货 物 卸 离 运 输 工 具 后 的 十 五 天 为 限 。 保 险 价 值 和 保 险 金 额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价 值 按 货 价 或 货 价 加 运 杂 费 确 定 。 保 险 金 额 按 保 险 价 值 确 定 , 也 可 以 由 保 险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的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如 果 不 履 行 下 述 任 何 一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 保 险 人 有 权 终 止 保 险 责 任 或 拒 绝 赔 偿 部 分 或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 第 十 三 条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如 实 回 答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的 询 问 。 第 十 四 条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 凭 证 ) 的 同 时 , 应 一 次 缴 清 应 付 的 保 险 费 。 第 十 五 条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谨 慎 选 择 承 运 人 , 并 督 促 其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及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关 于 安 全 运 输 的 各 项 规 定 , 还 应 当 接 受 并 协 助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货 物 进 行 的 查 验 防 损 工 作 , 货 物 运 输 包 装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标 准 。 第 十 六 条 保 险 货 物 运 抵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明 的 目 的 地 的 收 货 人 在 当 地 的 第 一 个 仓 库 或 储 存 处 所 时 起 ,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十 天 内 向 当 地 保 险 机 构 申 请 并 会 同 检 验 受 损 的 货 物 。 第 十 七 条 被 保 险 人 获 悉 或 应 当 获 悉 保 险 货 物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人 在 当 地 保 险 机 构 , 并 迅 速 采 取 合 理 的 施 救 和 保 护 措 施 , 减 少 货 物 损 失 。 赔 偿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被 保 险 人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索 赔 时 ,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有 关 单 证 : ( 一 ) 保 险 单 ( 凭 证 ) 、 运 单 ( 货 票 ) 、 提 货 单 、 发 票 ( 货 价 证 明 ) ; ( 二 ) 承 运 部 门 签 发 的 货 运 记 录 、 普 通 记 录 、 交 接 验 收 记 录 、 鉴 定 书 ; ( 三 ) 收 货 单 位 的 入 库 记 录 、 检 验 报 告 、 损 失 清 单 及 救 护 货 物 所 支 付 的 直 接 费 用 的 单 据 ; ( 四 ) 其 它 有 利 于 保 险 理 赔 的 单 证 。 保 险 人 在 接 到 上 述 索 赔 单 证 后 , 应 当 根 据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迅 速 核 定 应 否 赔 偿 。 赔 偿 金 额 一 经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协 议 后 , 应 在 十 天 内 赔 付 。 第 十 九 条 保 险 货 物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时 , 按 保 险 价 值 确 定 保 险 金 额 的 , 保 险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损 失 计 算 赔 偿 , 但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保 险 金 额 低 于 保 险 价 值 的 , 保 险 人 对 其 损 失 金 额 及 支 付 的 施 救 保 护 费 用 按 保 险 金 额 与 保 险 价 值 的 比 例 计 算 赔 偿 。 保 险 人 对 货 物 损 失 的 赔 偿 金 额 , 以 及 因 施 救 或 保 护 货 物 所 支 付 的 直 接 合 理 的 费 用 , 应 分 别 计 算 , 并 各 以 不 超 过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货 物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时 , 如 果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有 关 约 定 , 应 当 由 承 运 人 或 其 他 第 三 者 负 责 赔 偿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 被 保 险 人 应 首 先 向 承 运 人 或 其 他 第 三 者 提 出 书 面 索 赔 , 直 至 诉 讼 。 被 保 险 人 若 放 弃 对 第 三 者 的 索 赔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如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保 险 人 先 予 赔 偿 , 被 保 险 人 应 签 发 权 益 转 让 书 和 应 将 向 承 运 人 或 第 三 者 提 出 索 赔 的 诉 讼 书 及 有 关 材 料 移 交 给 保 险 人 , 并 协 助 保 险 人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 由 于 被 保 险 人 的 过 错 致 使 保 险 人 不 能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权 利 的 , 保 险 人 可 以 相 应 扣 减 保 险 赔 偿 金 。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货 物 遭 受 损 失 后 的 残 值 , 应 充 分 利 用 , 经 双 方 协 商 , 可 作 价 折 归 被 保 险 人 , 并 在 赔 款 中 扣 除 。 第 二 十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从 获 悉 或 应 当 获 悉 保 险 货 物 遭 受 损 失 的 次 日 起 , 如 果 经 过 二 年 不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赔 偿 , 不 提 供 必 要 的 单 证 , 或 者 不 领 取 应 得 的 赔 款 , 则 视 为 自 愿 放 弃 权 益 。 第 二 十 三 条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发 生 争 议 时 , 应 当 实 事 求 是 , 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 可 以 提 交 仲 裁 机 关 或 法 院 处 理 。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条 凡 经 水 路 与 其 他 运 输 方 式 联 合 运 输 的 保 险 货 物 , 按 相 应 的 运 输 方 式 分 别 适 用 本 条 款 及 《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条 款 》 、 《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条 款 》 和 《 航 空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条 款 》 。 第 二 十 五 条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的 约 定 均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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