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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进展报道:打击骗赔任重道远
     继2006年11月22日,北京7家财产保险公司联手启动"车险打击骗赔百日行动"后。在短短的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通过实施数据联网共享并引入高科技跟踪分析、筛选骗赔案件,在第一阶段的数据比对中,发现涉嫌做假的汽车修理厂与代理机构近200个,作案事实令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叹为观止。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深化、扩展、规范打击骗赔的工作,组织各参与公司认真商讨下一阶段的行动方案,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同时,技术支持单位对案件的过滤、比对工作也在继续中。一场持续的、立体的反保险骗赔行动在全面展开。

    骗赔呈现专业化、团伙化趋势

  从已经发生的骗赔案件分析,主要的造假者是不法修理厂及代理人。虽然也有少量车主受利益驱动非法骗赔,但已逐渐呈现出职业化、团伙化的趋势,不少车主的车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他们非法获利的工具。一些不法分子一边研究有关法律法规,一边研究保险条款,有的甚至要比保险业务员研究得还深透,挖空心思,无所不用其极,欺诈手段不断在翻新变化,形成了多种多样的骗赔方法。据多家保险公司反映,利用二手旧车"碰瓷儿",伪造全车损失骗取高额赔款是骗赔者比较惯用的手恶劣段。

  应用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平台与以往不同的是,北京保险业这次的打击骗赔行动最突出的特点是有效地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反骗赔网络服务平台。他们在宣导各公司加强内部管控,加大查勘力度的同时,要求各家保险公司整合数据资源,比对骗赔嫌疑案件,同时各公司严格承保前端,卡住风险源头。

  为保证车险打击骗赔活动能够长期、规范的发展,推进各公司协同作战共同打击不法分子,行业协会制定了《车险打击骗赔联合机制管理办法》。该办法从打击骗赔信息处理流程、协调沟通机制、重点关注的修理厂、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新公司加入管理办法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该《管理办法》作为一个长期有效的行业协作机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了各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凝聚行业合力,共同打击骗赔。

  与公安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打击骗赔

  目前,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已在第一阶段的数据比对中,将发现的涉嫌做假名单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同时在业内通报各公司,提醒各家密切关注。另外,协会也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圈列了重点的案发区域与涉嫌人员,配合公安部门的侦察工作。

  行业协会产险联络部李枫主任透露,上述各项工作仅是双方合作的开始,进一步的合作方案在紧锣密鼓当中。

  特别提醒:骗赔最终伤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从表面上看,骗赔损害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与守法公民毫不相干。如果这种现象长期得不到遏制,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广大普通消费者。

  首先,我国现行的车险费率是根据历史风险数据进行精算厘定的。由于保险欺诈形成的虚假赔案使车险赔款上升,一方面保险公司当年效益受到损害;而另一方面,将直接导致未来车险保费向上浮动,也就是说消费者最终将不得不为骗赔分子买单。

  其次,不法修理厂或代理人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多种形式对汽车做手脚,通过扩大损失从理赔中获利,对汽车造成严重损坏,而这种内伤往往是客户在取车时很难发现的,更无法保证更换的汽车部件是原厂配件,甚至是使用劣质的产品进行维修的,这将会使车辆的安全性能降低,安全程度大打折扣,严重者甚至会威胁到驾驶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不法修理厂利用车主的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骗保,当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保险公司将转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将会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修理厂人员驾驶您的车辆撞伤人或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而司机又弃车逃逸,车主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车险骗赔的最终受害者还是广大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协作打击骗赔活动,维护的是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特别提醒各位车主:

  1、请选择正规修理厂修理车辆。

  2、请妥善保管身份证、行驶本、驾驶证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以免他人虚报资料索赔,即使必须交给其他人帮自己办事时使用,也应只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在将自己的爱车送去修理厂或专修厂做保养时,不要提供证件原件,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证仅限于车辆保养使用。

  3、尽量亲自办理出险索赔手续,如果您需要委托代理人员办理车险索赔事宜,请您先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的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4、出险后一定在第一时间,按照保单上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取得联系(部分代理机构在保单上加盖了代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如果拨打代理机构的电话报案,并不能算作有效报案。

  5、不要随意将自己的爱车借给不太熟悉的人,即便借给亲戚或很熟悉的朋友,应说明除自己使用外不经车主本人许可,不能再借给外人。

  6、自己或家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有出险记录的,要注意定期拨打保险公司咨询电话,查询自己的出险记录。

  7、诚信是保险的最大原则。不仅保险公司要坚守诚信原则,消费者也要遵守诚信原则,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1:案例

  附件2:相关法例

  案例1:

  奇怪的排气管

  2006年8月31日中午,某财险北京分公司接到报案,该公司承保的一辆云豹客车于前一天傍晚的19时行驶至大兴区布洛城兴华路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白色面包车追尾,造成本车前部,三者车后部受损,双方均无人员受伤,经交警处理,云豹车司机徐某负全责。由于报案时已是出险第二天,双方车辆已被送至一修理厂修理,公司立即派出定损员查勘双方车损。定损员在比对两车碰撞痕迹时发现,被保险车辆前部有两次以上碰撞痕迹,而且在被保险车辆车牌上有一个明显的撞击出的排气管印,通过测量此印距地面高约42厘米(见图1),而三者车的排气管据地面高度仅为16厘米左右(见图2),显然这不是由这辆车撞击而成的。并且被保险车辆前部两个气囊均爆出(见图3),可见当时碰撞力度较大,而这与报案人所说的轻微追尾也相差较大。

  可见,事故的背后还另有玄机。定损员估计,车在被送到修理厂后又发生了不为人知的故事。为了找到证据,保险公司约见车主和当事司机了解情况,当车主在修理厂再次见到自己本来受损不大的爱车,如今被撞得面目全非时,又心疼又气愤,在责骂修理厂职业道德败坏,为牟利不择手段的同时,也感慨自己做事大意,盲目信任代理,汽车出险后就放心地将车和各种证件交给修理厂,全权代理。却不知,所谓的"一条龙"服务,背后隐藏着如此阴暗的秘密。(附照片)

  案例2:

  一个两车相剐事故竟出现两个全责方

  这是在"打击骗赔百日行动"中通过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查出的一例骗赔案:A保险公司发生了这样一起索赔案件,当事人报称驾驶金杯车并线时,左前部与一辆本田车右侧相剐。两车损坏。双方填写自行协议解决,A公司承保的金杯车负全责。A公司在核查时,经与B公司沟通发现,此案中本田车在B公司又报了相同案件,诉称:右侧车身与B公司承保的车辆相剐。B公司承保的车辆负全责。

  对比照片,可以看出本田车右侧伤痕在两次事故中基本相同。通过工作,为此车修车的修理厂最终承认。用这辆本田车做为三者,做了假案。

  我国有关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法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 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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