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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保证金制度 京辽试点兼代分类监管


     《试点办法》将所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成A、B、C三类,由高到低,在申报程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代理关系数量和缴纳保证金等方面分别制定分类监管政策,A类条件最高,监管政策最宽松,C类则条件最低,监管最严格。

    11月初,一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下发至北京和辽宁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决定以此两地为试点,从2006年12月1日起对兼业代理机构试行新的监管方式。

  较之2000年版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试点办法》首次对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ABC三类监管

  保监会刚刚公布的2006年三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38268家,同比增长1..11%。2006年1-9月,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218.66亿元,同比增长28.17%,占总保费收入的28.28%,上升3.12个百分点。

  近14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邮政、车商、航空、铁路等行业。

  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表示,《保险法》修订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关系事实上由独家转变为多家,但现有的《暂行办法》并未作相应的调整,各地保监局监管尺度不一,这种“重审批,弱监管”的监管方式耗费了大量监管资源,却达不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王建称,当前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部分保险公司没有对兼业代理机构尽到应有的责任,一些非法兼业代理机构无证展业,监管部门对兼业代理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处罚依据等。

  一保险公司中介部负责人坦言,以往保险公司取得资格时需要到监管部门审批报备,而此后监管部门对他们的管理很少,相关检查也无法覆盖众多的机构。

  “加上他们都有自己的主管部门,网点又比较分散,代理业务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难以发现,也难以处罚。”该人士续称。

  按资质条件和管控能力等标准,《试点办法》将所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成A、B、C三类,由高到低,在申报程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代理关系数量和缴纳保证金等方面分别制定分类监管政策,其中A类条件最高,监管政策最宽松,C类则条件最低,监管最严格。

  相比现有《暂行办法》申请兼业代理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等简单要求,《试点办法》首先在准入资质上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首先,申请兼业代理资格增加了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要求,要求申请A类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B类机构为50万元,C类机构则没有这方面要求。

  同时,要求A类机构在住所所在地省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均应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人;而B类机构则把条件降为整个机构持有证书的不少于3人,没有网点规定;C类机构则在这两方面都无规定。

  宽松的准入条件对应的是最少的代理关系数量。按照《试点办法》,C类机构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而B类为不超过5家,准入条件要求最高的A类机构则可与任意数量的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引入保证金制度

  《试点办法》参照专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引入了保证金制度。

  每家兼业代理机构需缴存2万元保证金到保监会指定账户,A类机构每增加一个拟代理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需追加2万元,直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可不再缴存。

  王建表示,由于原来少数兼业代理机构没有市场规范和接受监管的意识,要求缴存保证金作为准入条件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同时,对违法违规私吞保费的行为,也可用保证金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2万元虽然不多,“但毕竟原来没有这部分成本。”上述保险公司中介部负责人担忧其在执行上可能存在困难,“代理机构掌握了客户资源,在目前保险公司争夺渠道比较激烈的情况下,这2万元很可能会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

  另一方面,“一些小的代理点一年难有进账,不少是拿着资格不干事,保证金制度可能会使他们就此退出市场。”该人士续称。

  但监管部门对短期内可能出现的部分兼业机构的市场退出和保费数量的减少并不担忧。

  王建表示,那些资质不够、管理水平低下和违规严重的兼业机构退出市场对兼业代理渠道的保费收入影响不会太大,反而有利于规范兼业代理机构的发展,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我们的指导思想是扶优限劣,发展那些有条件有潜力的渠道,比如银行、邮政等。”王建说。

  2006年三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按销售渠道划分,银行类代理保费收入810.24亿元,占66.49%;邮政类代理保费收入145.08亿元,占11.9%;车商类代理保费收入84.49亿元,占6.93%。

  除分类监管外,《试点办法》还增强了监管信息的透明度,增加了业务统计分析、执业行为管理、信息披露等。

  王建透露,保监会正在开发保险兼业代理监管信息系统,以实现对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业务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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