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监管动态 >> 制定行业标准定义 还“重疾险”真实面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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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保监会指导下、保险行业协会组建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办公室公布,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疾病标准定义取得阶段性成果,初步完成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选出影响最大的7-10种重大疾病,确定为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重疾险真实面目有望得到恢复. 真实面目一度被蔽 根据一份外资寿险公司的调查报告,在我国,居民收入整体水平比较低,还没有足够的钱来购买保障全面的医疗险产品,用相对较为便宜的价格购买长期重疾产品来抵御大病带来的风险就成为现实选择;而对于已经拥有社会基本医疗的在职员工,重疾产品不仅不与社保冲突,同时可以缓解罹患重疾后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社保报销目录外的医疗消费支出,可见重疾产品理念与我国的医疗消费文化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 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健康险保费收入占到整个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1%,其中重疾保费收入达到380亿元左右;各保险公司报备保监会的健康险条款796个,其中重疾险达199个.重疾险已成为我国健康险市场的主流产品. 但这个被公众寄予良好期望的险种目前却变为遭受指责最严重的险种之一.某寿险公司产品部门负责人认为,由于保险本身就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而重疾险所涉及到的专业而严谨的医学定义,加大了此类产品在销售和管理方面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必然导致公众对重疾险很难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民太安健康公估公司负责人认为目前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对重大疾病认识上的差异,二是保险条款中的问题条款(如规定被保险人要在本保险公司认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本保险公司内部设立的医疗机构诊断等霸王条款),“这两个环节的问题解决了,重疾险肯定会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制定行业标准先行 今年4月,重大疾病保险疾病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办公室组建.经过近3个月的工作,目前已完成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征求意见稿.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国内现状看,由于销售人员和重疾产品购买者普遍缺乏重疾的疾病定义知识,因此保险公司希望通过疾病定义的差别来促销显然是不现实的,反而会造成行业内的重疾解释混乱,因此制定行业内统一的重疾产品疾病解释十分必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国军教授指出,由于没有一个可供参照的行业标准和基本规范,个别保险公司藉此设置陷阱,在合法的框架下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重疾险的重大疾病进行行业标准的定义非常必要”,“由保险行业协会就一些险种以标准保单的形式对风险和保险标的设定,提供各家公司参考的行业标准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惯例,火险、水险、健康险、车险、责任险莫不如此.”王国军介绍到. 某内资寿险公司精算人员表示,行业标准一方面能对保险公司起一定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公众对产品的理解更加清晰和统一,实现真正的双赢.此外,行业标准的推出,公众有效需求得以释放,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未来销售业绩的提升. 还需多方共同努力 重疾险作为一种具有很强针对性的产品,其真实面目的恢复,还有赖于公众对重疾险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常识中的重大疾病与重疾险在内涵上有很大区别.据一位医生介绍,临床医学上认为的严重疾病通常是指某些疾病将严重危及病人的生命,或严重损害病人的健康,但是是否能治愈、是否会导致病人劳动能力、生活能力的丧失、以及治疗费用的大小并不是其主要考虑之列.而保险公司恰恰是要考虑上述情况,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业内人士指出,“重大疾病保险不能覆盖所有的疾病,否则产品价格太高,负担不起;而且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也是有限的,一般的客户都能够负担相应的费用,保险也就缺乏它的意义.” 此外,重疾险的发展还有赖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和保险业内部的改革和发展.为了使重疾险产品能够长期稳定发展,制定出我国的重疾产品疾病数据库,为今后的重疾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也应提到日程上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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