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监管动态 >> 外资代表处门槛提高 经营保险需2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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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日起,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准入门槛将提高。 中国保监会昨日在其网站上发布新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当具备4个条件,其中新增条件为“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对代表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办法提出,代表机构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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