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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大忌:转保不慎遭损失


     案例:邹女士(被保险人)于1998年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称甲公司)购买了某种长期个人寿险,按期缴纳保费累计已达数万元。前不久,一位好友跟她聊起买了一家保险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的新险种,觉得非常满意,向她推荐,邹女士一时冲动,马上决定从甲公司退保,用领取的保单现金价值,转保乙公司的险种。然而让邹女士始料不及的是,经乙公司体检及核保,她被认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被拒保。邹女士再到甲公司要求恢复保险合同,甲公司认为,退保是投保人自行决定、主动提出的,退保后保险合同已解除,不能恢复,只能按重新投保处理,鉴于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不符合投保条件,当然也被拒绝。由此邹女士痛失了保险保障。

  分析:“转保”指解除一份已生效的人寿保险合同,以领取的保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的保费)缴纳保费,购买另一种寿险产品。在行家看来,这往往是买保险的“大忌”。

    第一,转保首先要退保。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要扣除一些费用。在保险合同生效一两年内退保,所领取的退保金很可能少于已缴纳的保费。第二,订立新保险合同时,随着被保险人年龄增大,往往需缴纳更多保费。假设原先购买某种产品时年龄是40岁,5年后被保险人45岁,这时再购买同类寿险产品,无论是趸缴保费还是年缴保费,都会因被保险人年龄增大而被要求缴纳更多保费。第三,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已不符合投保条件,购买另一种新的产品时,很可能被拒保。如上述案例。第四,合同往往规定一些与保险合同生效期相联系的权利。例如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再追究投保人、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不实之告,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给付责任,投保人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等。还有的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半年或1年内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只给付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等。如果转保,保险合同的生效期就要从购买新的另一种寿险产品时起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这些与保险合同生效期相联系的权利,会因转保而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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