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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市市民周某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她于1998年9月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99鸿福终身保险,她当时按照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进行了填写,并写明受益人为女儿赵某,受益份额为100%。此后,周某一直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 2005年8月31日,周某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而身亡。周某的女儿赵某此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以周某隐瞒病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赵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称其母亲在投保时,已经完全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写。由于投保单上并没有列明应当告知是否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依法依理无据。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保护。虽周某投保前已经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但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周某投保时已经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按期交纳了保险费。周某因病身亡后,赵某作为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法院于今年9月10日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某赔偿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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