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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彩虹桥的坍塌,埋葬了数十名无辜者的生命。去年底,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宣告结束。然而,对于城乡死难者赔偿差额的不同,又带来新一轮的冲击波:除每个死者获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费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
在彩虹桥惨案的40名死者中,农民占大多数,他们的家属对此赔付方案提出质疑:一样遇难,补偿为啥两样?
据报载,今年1月4日,负责具体赔付工作的綦江县城乡建委负责人解释说,他们的做法是按国家政策办的。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亡赔偿费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上一年人均生活费给予,其中死亡补偿费一次性补偿10年的生活费”。綦江县政府认为自己的“城乡差额赔偿”于法有据。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的民商法专家杨立新教授。
此案不是交通事故赔偿
对于类似綦江彩虹桥赔偿案,杨立新的意见是最好采用《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这种案件具有国家赔偿的性质,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赔偿不是交通事故赔偿,也不是消费领域的赔偿,而是一个建筑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这种赔偿,按照国外的通常立法,是属于国家赔偿,即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綦江县在赔偿中也是由国家机关处理,由国家出钱赔偿。这正说明了这种事故赔偿是《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应适用该法律。
城乡差别赔偿十分荒谬
至于在赔偿问题上提出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杨立新说:“在侵权行为法看来,这是十分荒谬的。”他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原则。因同一个事故死亡,却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搞城乡差别,无论谁都不会同意。
杨立新说,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赔偿10年的平均生活费,其标准是“交通事故发生地”,而不是死者或者死者家属居住地。因此,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在一个事故中丧生,“事故发生地”是同一地。既然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都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死亡补偿费。不能有两个标准,借此体现“城乡差别”。
死亡儿童减半赔偿于法无据
提到綦江用的“死亡儿童减半”的赔偿方法,杨立新称,这在侵权法上也是闻所未闻的。死亡赔偿通常有两种计算赔偿年限的方法。一种是“余命计算法”,即一个人造成死亡时,按照平均寿命比,还有多少年的“余命”,就是这个人应当享受的人生。因此,还有多少“余命”,就应当赔偿多少年。另一种是“费用计算法”,就是一个人在世上生活多少年,就应当计算出这些年培养他花费了多少,照此计算赔偿的年限。
杨教授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使用的是一种综合计算法:首先确定一个固定的赔偿年限,然后,再根据死者年龄的大小,16岁以上的按照标准年限赔偿,不满16岁的,年龄每小1岁就减少赔偿1年,7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是最低赔偿的标准都是5年,不得少于5年,怎么会出现一个“儿童减半”的赔偿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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