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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随“法”应变 人保“吝啬”理赔(4)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贝政明

  应根据旧规理赔

  ■本报记者张颖

  贝政明认为,虽然《办法》与《解释》进行了修改,但是保险公司与保户签订保单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前。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旧规定进行理赔。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会以此要求保险公司。

  此外,保监会办公厅并就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律咨询,并获得最高院的《答复》。对此,贝政明指出,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管者,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规范,也可以代表保险公司向最高院提出咨询。但是,保监会没有权利对法律、法规做出解释。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翁三川

  保单应注明适用法规

  ■本报记者张颖

  翁三川指出,保户应该仔细研究保单合同是如何设计的。他告诉记者,有些保单在条款中注明,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条款如此设计,那么无论法律法规如何修改,保险公司都会按照最新法律进行理赔。当然,翁三川指出,有些保单条款会注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承担保险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原来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此外,翁三川表示,由于范荣梅的案例时间比较特殊,签订保单与出险时间在新规定出台期间,才会导致保险理赔纠纷。他进一步分析道,现在保户可以放心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因为保险公司应该都对保单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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