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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真的准备好了么?

交强险真的准备好了么?

   200671日开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开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71日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行的险种,它的实施会对开车的人、在路上走的行人以及保险公司等等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变化。

   交强险出台之前,我国就已经存在了与之功能相近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为什么又要强制实行交强险?它们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压力日愈增长,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据公布的数字,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四分之三,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众所周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点是投保自愿的,车主可以选择购买也可以不购买。由于人们的安全意识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目前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为35%左右,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如果仅通过商业三者险来安排,这样道路交通事故中大量受害人,在车主或车辆管理人未购买保险又缺乏经济补偿能力的情况下,很可能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伤残甚至死亡,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从而导致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交强险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它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除了上述的投保是否具有强制性的不同之外,交强险和原来的商业三者险还有以下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是有责赔付,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司机有责任才赔付,承担多少责任,保险公司就履行相应的赔付。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也即在保险公司厘定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619日保监会已正式公布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其中,最受关注的家庭6座以下的自用汽车的保费定为1050元,保额是6万元。而商业三者险的费率是各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预期收益而制定的。

   四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已确定,见下图:

   

   交强险还具有其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点: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

   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下不赢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1日开始销售以来,销售情况较正常,但交强险的理赔遭遇种种尴尬

   尴尬一:赔偿原则不同

   据保险公司人士透露,眼下,在交强险理赔案件中,如果双方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理赔起来比较简单。如果双方车辆都投保的是商业三者险,理赔也简单。但如果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一起出事,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一定能得到赔付,业内把此类理赔称为复杂案件

   交强险采用的是无责赔付原则,所以前者不论是否有责,都必须对后者进行赔付,但后者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而商业三者险采用的是有责赔付原则,如果后者没有责任,则不会对前者进行赔付。这样一来,虽是同一起车祸当中的受害者,可能获得的赔偿就不一样。

   据了解,交强险未出台之前,原商业三者险暂时代替了交强险,因此各地保险公司确立了不同的赔付原则。有的地方采取的是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有的地方则仍按商业三者险的有责原则进行赔付;还有些地方则折中,即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各占50%。但直到交强险出台后,原来代替交强险的商业三者险的理赔原则仍未确定。

   某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经理坦言,由于理赔原则不确定,这种尴尬在明年71日前都会一直存在。理由是,按有关规定,许多在71日前已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车主,按规定在商业三者险到期前,可以暂不投保交强险

   尴尬二:救助基金缺位

   根据交强险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对受害人抢救的,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即8000元内进行垫付,如果超过8000元,则由救助基金垫付。但眼下救助基金还处于缺位状态。

   业内有关人士表示,虽然眼下尚未发生大的事故,但根据以往的经验,一些事故中,很多伤势比较重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远远不止8000元。

   保险公司是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一直垫付,那受害人的利益怎么保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救助基金如何提取、提取比例,以及由谁管理等问题都还没有明朗化,这将会给保险公司、交警等部门在处理事故赔偿时带来难题。

   尴尬三:信息未联网

   投保车辆在异地出险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难度。目前只有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分支机构,大部分财险公司只是局限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果AB两车相撞,A车的保险公司在当地有机构,而B车的保险公司没有机构,那么,B车能得到A车的赔偿,但A车则难以及时得到赔偿。

   据了解,目前,全国性的车险信息共享系统尚未建立。眼下,保险公司的车险信息是地市公司将信息汇总到省公司,然后由省公司上传到车辆信息平台的,很难做到实时联网。因此保险公司无法迅速地查出发生事故的对方车辆是否购买交强险,这无疑也影响了赔付的速度。

   可见,要使交强险真正发挥出它的功能,保险公司、交通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对于车主即投保人来说,笔者提议:虽然交强险功能强大,应该可以覆盖70%的事故赔付,但并不意味着商业三者险就会失去作用。若要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车主还应投保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了赔偿标准,加大了车主的风险,而交强险体现的是最基础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很有可能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因此赔偿方面还得由商业三者险来补充。因此,最好的投保组合是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这样投保人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硕研0504  保险学

                                                             李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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