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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真的准备好了么? 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开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7月1日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 在“交强险”出台之前,我国就已经存在了与之功能相近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 “交强险”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它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 除了上述的投保是否具有强制性的不同之外,“交强险”和原来的商业三者险还有以下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 三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也即在保险公司厘定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 四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交强险”还具有其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点: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 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 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 自7月1日开始销售以来,销售情况较正常,但“交强险”的理赔遭遇种种“尴尬”: 尴尬一:赔偿原则不同 据保险公司人士透露,眼下,在“交强险”理赔案件中,如果双方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理赔起来比较简单。如果双方车辆都投保的是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采用的是无责赔付原则,所以前者不论是否有责,都必须对后者进行赔 据了解,“交强险”未出台之前,原商业三者险暂时代替了“交强险”,因此各地保险公司确立了不同的赔付原则。有的地方采取的是“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有的地方则仍按商业三者险的有责原则进行赔付 某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经理坦言,由于理赔原则不确定 尴尬二:救助基金缺位 根据“交强险”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对受害人抢救的,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即8000元内进行垫付,如果超过8000元,则由救助基金垫付。但眼下救助基金还处于缺位状态。 业内有关人士表示,虽然眼下尚未发生大的事故,但根据以往的经验 “保险公司是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一直垫付,那受害人的利益怎么 尴尬三:信息未联网 投保车辆在异地出险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难度。目前只有人保 据了解,目前,全国性的车险信息共享系统尚未建立。眼下 可见,要使“交强险”真正发挥出它的功能,保险公司、交通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还有相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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