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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锁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四)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联系方式
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地址:宁波市大来街50号
邮编 315000
电话 (0574)87196111(总机)
传真 (010)63033589
网址 www.nbpicc.com
E-mail zhuhm@ningb.p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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